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聲-1167-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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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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