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M-113-聲-1202-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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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相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⑤有期徒刑1年1月 ⑥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至③111年11月13日 ④至⑤111年11月15日 ⑥112年2月6日 ①至③111年12月2日 ④111年1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450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1、988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46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1、988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4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7月1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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