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3-聲-1207-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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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昇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昇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准許部分(即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本件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0月15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19號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為幫助詐欺、幫 助洗錢、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案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罪時間為110年10月至111年2月間,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之犯罪時間為111年12月間,時間已有相當間隔,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為財產犯罪,各罪間關聯性較高,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則屬侵害社會法益,與前開財產犯罪之罪質、侵害法益類型、犯罪動機態樣均相異等情。併參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及受刑人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後未受回覆,堪認受刑人對檢察官之聲請無意見。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駁回部分(即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 ㈠按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 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19 號裁定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罰金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前述併科罰金部分之定刑裁定確定後,並未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其他併科罰金罪刑,又無原定併科罰金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等情事,則檢察官針對併科罰金部分定執行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而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 幫助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11/04 110/10/13~ 111/02/23 110/10/16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7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4號 判決日期 112/11/29 112/12/26 113/03/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1/11 113/01/24 113/04/16 備註 編號1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1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幫助洗錢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16 111/12/21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4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3/03/04 113/07/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4/16 113/08/16 備註 編號1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