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M-113-聲-1209-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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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展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7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3年10月15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 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雖各為財產犯罪、私行拘禁罪、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罪,罪質有所差異,然被告為前開犯行之時間集中於111年2月至8月間,時間密接,且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之犯罪歷程各有相當程度之重合;又如附表編號4、6、7所示之罪均為財產犯罪,侵害法益亦有高度重疊,是前開犯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予較高之刑度折減;至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與前開各罪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則有所不同,且各次犯罪間亦無密接關聯性,是此部分刑度之酌減幅度不宜過大,衡以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參與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初某日起迄至同年5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2號 111年8月26日 同左 111年10月6日 得易科罰金 1.編號2、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2.編號4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編號5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4.編號1至5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2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1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111年9月28日 同左 111年10月28日 否 3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109年9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111年10月20日 同左 111年11月21日 否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4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 ⑷有期徒刑1年3月 ⑸有期徒刑1年4月 ⑹有期徒刑1年3月 ⑺有期徒刑1年3月 ⑻有期徒刑1年4月 ⑼有期徒刑1年3月 ⑽有期徒刑1年3月 ⑾有期徒刑1年3月 ⑿有期徒刑1年3月 ⒀有期徒刑1年4月 ⒁有期徒刑1年3月 ⒂有期徒刑1年3月 ⒃有期徒刑1年3月 ⒄有期徒刑1年4月 ⒅有期徒刑1年3月 ⑴111年8月9日至10日 ⑵111年8月10日 ⑶111年8月10日 ⑷111年8月10日 ⑸111年8月10日 ⑹111年8月10日 ⑺111年8月10日 ⑻111年8月10日 ⑼111年8月10日 ⑽111年8月10日 ⑾111年8月10日 ⑿111年8月10日 ⒀111年8月10日 ⒁111年8月10日 ⒂111年8月10日 ⒃111年8月10日至12日 ⒄111年8月10日 ⒅111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9號 112年5月4日 同左 112年6月5日 否 5 私行拘禁罪 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⑵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⑴111年8月11日至12日 ⑵111年8月11日至12日 得易科罰金 6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 111年8月12日、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93號 112年11月24日 同左 112年12月27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1號 113年2月27日 同左 113年4月3日 否 8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3月7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7月11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