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M-113-聲-1255-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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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民國113年10月22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 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去非遠,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之重疊性高,參以施用毒品本具有相當程度之身心理成癮性,此類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所不同,更應側重於施以適當之醫學治療或心理矯治,非難性較低,故應予以較高幅度之刑度折減;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與前開2罪之犯行手法、罪質固均有不同,惟該案犯罪事實為受刑人於113年3月25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於同年月28日11時53分前某時許,騎乘機車上路而為警查獲,可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編號3所示之罪仍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衡以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五、至受刑人固請求將其所有案件均合併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 51頁),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倘受刑人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者,仍應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僅得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即如附表所示3罪),作為本件判斷之基礎,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自不得逕行一併加以審查,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8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46號判決 113年7月23日 同左 113年8月29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13年3月4日17時19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判決 113年8月5日 同左 113年9月4日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13年3月25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98號判決 113年8月5日 同左 1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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