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M-113-聲-1283-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行為動機,所犯罪名及罪質相同等情,綜合斟酌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嚴重性、罪責程度、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回覆,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6日,應予更正) 111年2月22日 111年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40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93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1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8月2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1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13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