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M-113-聲-1298-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君豪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君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君豪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又所謂「限制加重原則」,係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受刑人所犯數罪曾經定其執行刑,嗣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合併定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法院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惟更定之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數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其具狀稱:對於檢 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決所示之刑確定;及其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所示之罪,均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各次犯罪之情節、手段、罪質及所侵害之法益有高度重合,復以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距尚近,是附表所示各罪為本質、時空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類犯行,依前開說明,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並考量受刑人侵害財產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治必要性,併其整體犯罪行為所生危害及其責任;兼衡以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刑罰矯正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等一切情狀,於所宣告單罪最重刑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各罪合併刑度即內部界限11年10月以下之範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新臺幣)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2罪)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2月。 ⑸有期徒刑1年3月。 ⑹有期徒刑1年2月。 ⑺有期徒刑1年2月。 ⑻有期徒刑1年2月。 ⑼有期徒刑1年2月。 ⑽有期徒刑1年2月。 ⑾有期徒刑1年3月。 ⑿有期徒刑1年2月。 ⒀有期徒刑1年2月。 ⒁有期徒刑1年2月。 ⒂有期徒刑1年3月。 ⒃有期徒刑1年2月。 ⒄有期徒刑1年3月。 ⒅有期徒刑1年2月。 ⒆有期徒刑1年4月。 ⒇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⑴110年6月26日 ⑵110年6月29日 ⑶110年6月30日 ⑷110年6月30日 ⑸110年6月30日 ⑹110年6月30日 ⑺110年6月30日 ⑻110年6月30日 ⑼110年6月30日 ⑽110年6月30日 ⑾110年6月30日 ⑿110年6月30日 ⒀110年6月30日 ⒁110年6月30日 ⒂110年7月1日 ⒃110年7月7日 ⒄110年7月11日 ⒅110年7月11日 ⒆110年7月11日 ⒇110年7月12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6號 111年3月9日 同左 111年4月26日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1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1月。 ⑸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1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0年9月6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0罪)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1月。 ⑶有期徒刑1年。 ⑷有期徒刑1年。 ⑸有期徒刑1年。 ⑹有期徒刑1年。 ⑺有期徒刑1年。 ⑻有期徒刑1年1月。 ⑼有期徒刑1年。 ⑽有期徒刑1年。 ⑴110年6月17日 ⑵110年6月18日 ⑶110年6月18日 ⑷110年6月18日 ⑸110年6月18日 ⑹110年6月18日 ⑺110年6月18日 ⑻110年6月18日 ⑼110年6月18日 ⑽110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9號 111年11月24日 同左 111年12月22日 4 三人以上共同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⑴有期徒刑1年2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3月。 ⑴110年6月20日 ⑵110年6月20日 ⑶110年6月23日 ⑷11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 111年12月13日 同左 112年1月11日 5 三人以上共同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 ⑴有期徒刑1年1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⑴110年6月23日 ⑵110年6月22日 ⑶11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 111年12月26日 同左 112年2月7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2罪)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4月。 ⑶有期徒刑1年3月。 ⑷有期徒刑1年4月。 ⑸有期徒刑1年2月。 ⑹有期徒刑1年2月。 ⑺有期徒刑1年2月。 ⑻有期徒刑1年3月。 ⑼有期徒刑1年2月。 ⑽有期徒刑1年2月。 ⑾有期徒刑1年2月。 ⑿有期徒刑1年2月。 ⒀有期徒刑1年3月。 ⒁有期徒刑1年2月。 ⒂有期徒刑1年4月。 ⒃有期徒刑1年2月。 ⒄有期徒刑1年2月。 ⒅有期徒刑1年2月。 ⒆有期徒刑1年3月。 ⒇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⑴110年6月28日 ⑵110年6月28日 ⑶110年6月29日 ⑷110年6月29日 ⑸110年7月2日 ⑹110年7月2日 ⑺110年7月3日 ⑻110年7月8日 ⑼110年7月3日 ⑽110年7月3日 ⑾110年7月3日 ⑿110年7月4日 ⒀110年7月4日 ⒁110年7月7日 ⒂110年7月10日 ⒃110年7月10日 ⒄110年7月10日 ⒅110年7月10日 ⒆110年7月11日 ⒇110年7月11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6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57號 112年4月26日 同左 112年5月30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3、486號判決如左列所示各罪及宣告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左列判決駁回上訴。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 ⑶有期徒刑1年1月。 ⑷有期徒刑1年。 ⑸有期徒刑1年。 110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13年4月8日 同左 113年5月17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 ⑴有期徒刑1年5月。 ⑵有期徒刑1年1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 ⑷有期徒刑1年2月。 ⑸有期徒刑1年4月。 ⑹有期徒刑1年3月。 ⑺有期徒刑1年2月。 ⑻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7日 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3年8月22日 同左 113年9月27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