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M-113-聲-1330-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代號AV000-A112186(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干毅帆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代號AV000-A112186之人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被告甲○○涉 犯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即告訴 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