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3-聲-1334-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7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54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各為幫助洗錢、加重 詐欺案件,其係於民國110年5月間先提供帳戶為幫助洗錢犯行,嗣於112年4月間另加入其他詐欺集團層升為控盤手犯行,兩者獨立程度高,惟各罪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類似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情,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非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8~ 110/05/20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橋頭地院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2/11/08 113/07/08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8/13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