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M-113-聲-1342-20250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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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雖其中分別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 為1年6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18年2月(計算式:1年6月+10月+8月×3+7月+6月+5月×5+4月×8+3月×24+2月×12=18年2月),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12年聲字1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33至4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3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4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至4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4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及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至32、33至40、43至44、45至47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合加計附表編號41至42、48至5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13年6月(計算式:5年6月+1年+1年4月+9月+1年6月+7月+6月+5月+4月×2+3月×5=13年6月),構成本案之內部界限。 ㈣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除零星詐欺得利 及誣告罪外,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較具同質性,犯罪時間亦多集中於民國111年7月至同年11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本案數罪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27號 111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27號 111年12月6日 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0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44號(編號12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43號(編號14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87號(編號16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54號(編號18至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29號(編號25至2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2號(編號1至1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04號(編號1至3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66號 111年11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66號 111年12月21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11號 11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11號 112年2月1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23號 111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23號 112年1月20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112年4月19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93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93號 112年4月19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3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3號 112年4月19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4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4號 112年4月19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70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70號 112年4月19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7號 112年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7號 112年3月15日 1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8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16號 112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16號 112年6月7日 17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7號 112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7號 112年5月10日 1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詐欺得利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58號 112年5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58號 112年6月28日 25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22號 112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22號 112年8月2日 26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8月2日 3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 112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63號(編號33至4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7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64號 4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5號 11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5號 112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39號 43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89號 112年8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89號 112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19號(編號43至4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44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7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20號(編號45至4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4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10號 112年1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10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5號 4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41號 113年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41號 113年3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35號 56 誣告 有期徒刑3月 111年8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17號 112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17號 112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