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M-113-聲-1359-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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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實體審理後,判處受刑人罪刑確定,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故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年7月 ②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中旬某日至同年3月9日為警查獲止 ①109年7月13日 ②109年7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01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25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1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2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2年3月15日 備 註 已執畢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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