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M-113-聲-1378-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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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許清進 具 保 人 鄭翊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113年度執字第41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翊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許清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由具保人鄭翊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之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橋檢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