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3-聲-1393-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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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夏楷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 113年11月13日橋檢崑113執聲他1270字第1139055574號函之執行 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夏楷傑因犯附表所示各罪, 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其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上揭檢察署檢察官認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以113年11月13日橋檢崑113執聲他1270字第1139055574號函否准其請求。惟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檢察官僅出於法安定性、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考量,而僵化定執行刑之運作,致聲明異議人僅得接續執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客觀上形成處罰過苛、罰責不相當而侵害聲明異議人權利甚巨之情事,應許聲明異議人透過重新裁量,將附表所示各罪得重新改組搭配,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符保障受刑人權益之旨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有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判處所示之刑,並於所示時間確定;及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68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同年2月22日確定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上述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參以聲明異議人係以檢察官否准其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對前揭函文聲明異議,係就檢察官關於拒絕其合併定刑之請求為聲明異議,應以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管轄法院,惟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聲明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新臺幣)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1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707號 108年12月24日 同左 109年1月31日 編號2所示各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與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 一般洗錢罪(共31罪) ⑴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3罪) ⑵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元。(21罪) ⑶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6罪) ⑷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2萬元。 上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均以1仟元折算1日。 ⑴107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8日 ⑵107年6月7日至同年8月12日 ⑶107年6月7日至同年8月8日 ⑷107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110年9月22日 同左 110年11月3日 3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號 113年8月14日 同左 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