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M-113-聲-1407-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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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棋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棋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棋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附表各罪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為有期徒刑7年8月,及附表編號1至2、7至9、31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其犯罪手法、侵害法益及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附表其餘所示各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各罪之罪質相同,併參酌各罪之犯罪時間介於111年8月至112年3月間,且受刑人於聲請書勾選「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日17時4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97號 112年4月2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97號 112年5月23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94號 112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94號 112年6月14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2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5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5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7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1號 112年7月2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1號 112年8月24日 8 施用第一級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9日 9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1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9日至2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3號 112年7月3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3號 112年8月29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2號 112年7月3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2號 112年8月30日 1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8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5號 112年7月3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5號 112年8月30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1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6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4號 112年7月3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4號 112年8月30日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0日 1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30日 19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2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60、738、739號 112年11月16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60、738、739號 112年12月20日 20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2月23日 21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20日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日 2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6日 24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8日 2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15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應予更正) 112年8月2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15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應予更正) 112年9月27日 2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日 27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6日 2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日 29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9日 30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9日 3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3號 113年3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3號 113年4月11日 備註: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2.編號3至6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3.編號7至9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4.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5.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6.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7.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8.編號21至24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9.編號25至30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