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M-113-聲-146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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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堉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堉嘉前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歐堉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9罪,業經本院、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9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8、編號38至39曾分別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9至37所示各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39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在民國110至112年間,罪質、手法類似,均係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又被告於該39罪均坦承犯行,及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節,另受刑人針對本案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就該39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2月1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42、62號 112年10月25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編號1至28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29號裁定合併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2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3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1日 4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月11日 5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26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2月 7日 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8日 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3日 8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8日 9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6日 10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3日 11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6日 12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30日 13 詐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6日 14 詐欺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8日 15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7日 16 詐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2日 17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日 18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7日 19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1日 20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2號 113年1月 23日 同左 113年2月 21日 21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22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0日 23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3日 24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月13日 25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8 洗錢防制法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8日 29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29號 112年10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22日 30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31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32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3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4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5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11月10日 3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11月11日 38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3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07號 113年8月7日 同左 113年9月24日 編號38至39經同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39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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