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聲-1471-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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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 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拘役,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罪質相同,及斟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等情,綜合斟酌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嚴重性、罪責程度、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5日 113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73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39號 113年度簡字第2200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39號 113年度簡字第220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