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聲-1482-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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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曜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曜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曜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數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5日聲請書附卷可考,是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1至3)、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4),俱屬施用毒品之犯行,罪質相近,又其犯罪時間介於111年11月7日至112年5月13日間,時間相距非遠,為本質、時間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相類似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並考量受刑人侵害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矯治必要,及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等一切情狀;兼考量受刑人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7月以上,內部界線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 有受刑人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憑,可認受刑人已就本件聲請陳述其意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75號 113年1月12日 同左 113年2月 28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1月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116號 113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5月29日 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116號 113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5月29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116號 113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