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M-113-聲-148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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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有本院函文在卷可查。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時間尚屬密接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5日14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7號 113年3月18日 同左 113年4月27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7號 113年6月6日 同左 113年7月18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54號 113年4月30日 同左 113年7月13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3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91號 113年9月5日 同左 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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