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M-113-聲-1498-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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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詠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詠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詠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號判 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均為違反保護令案件, 犯罪時間於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5月間,各罪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動機、手法類似,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情,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 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將其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11/20 112/12/26 113/01/0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5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4/25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6/04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01/08 113/01/20 113/01/28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5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4/25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6/04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02/01 113/05/11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5號 113年度簡字第1959號 判決日期 113/04/25 113/08/1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6/04 113/09/20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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