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M-113-聲-1501-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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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柏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柏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諺因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11至21所示之罪固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從而,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8年1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考量各罪犯罪時間僅相隔數月、手法類同,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11至21所示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此部分於之前定刑時已給予受刑人刑期寬減,考量法律之外部、內部界限及上述各罪間之關係等相關因素,兼衡罪責相當原則及受刑人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之一切情狀,及考量受刑人陳述之意見,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3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3月14日 編號1至10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3月31日、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3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2、3、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3、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3、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0月。 112年10月8、9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1月1日 編號11至21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9月。 112年10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8月。 112年10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9月。 112年10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1月。 112年10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7月。 112年10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8月。 112年10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7月。 112年10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8月。 112年10月3、1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8月。 112年10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7月。 112年10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89號 113年9月27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5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4月28、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5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90號 113年9月27日 同左 113年10月30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5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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