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聲-1520-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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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章豪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 張倍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6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物品均准予發還吳章豪。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14)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章豪(下稱被告)於本案偵 審程序中,針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已坦認不諱,而被告前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人員實施搜索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經偵查機關勘驗調查完畢,並予以複製在卷證資料中,則該等物品實已無留存及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廉政署派員於附表 所示時、地,持本院所核發113年度聲搜字第165號搜索票實施搜索,並扣得同表所示物品(尚併予扣得3只隨身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4、1-2-15、1-2-16,此部分嗣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撤回聲請〈詳聲字卷第66頁〉,即不在本裁定審酌範圍)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揭案號搜索卷宗確認屬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為憑,堪予審認。 四、茲據被告執前詞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徵詢蒞庭檢察官之意 見(詳見聲字卷第66頁)後,審酌如下:  ㈠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物品均非違禁物,亦未據起訴書列為 證據方法及聲請宣告沒收,復與被告被訴侵占公有財物等犯行無涉,足認依現時訴訟進程確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洵屬有據。  ㈡至於同表編號14所示行動電話,雖已由偵查機關將被告與證 人邱芝穎、吳勝勇、吳瓊琪之重要對話內容截圖存卷,並引為證明被告犯行之證據方法(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2至24),且同未據起訴書主張為應沒收標的;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雖為認罪之答辯,惟對於被訴侵占公有財物之數量有所爭執。則本案既尚待賡續審理,關於被告所涉上開罪名之具體事實範圍,乃至於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等節,均有待逐步調查確認,而存在須檢閱該扣案物原物之可能性,則本院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此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  ㈢從而,本件聲請關於附表編號1至13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部分(即附表編號14)礙難准許,爰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碧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6時55分至8時45分在高雄市○○區○○街00號3樓(吳章豪住處)搜索扣得。 1 中華郵政存摺 伍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4 太麻里農會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4,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5 富邦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5,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6 彰化銀行存摺 貳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6,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聲請意旨數量誤載為「1本」 7 六龜郵局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戶名吳章豪(帳號詳卷) 8 中華郵政存摺 貳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8,戶名邱鈴雅(帳號詳卷) 9 彰化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9,戶名吳邱芝穎(帳號詳卷) 10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0,戶名吳邱芝穎(帳號詳卷) 11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1,戶名吳邱芝穎(帳號詳卷) 12 第一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2,戶名吳邱芝穎(帳號詳卷) 1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壹本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3,戶名邱芝穎(帳號詳卷) 14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吳章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7,序號為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及記憶卡各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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