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M-113-聲-1552-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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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閔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4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3、2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12、713號判決駁回,被告復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94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前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 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販賣對象多屬同一,其此部分犯行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重疊性高,應予以較高幅度之刑度折減,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共同傷害罪,與前開各罪之犯罪型態有所不同,犯罪時間亦無密接關連等情節,兼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以及受刑人於本院辦理刑事案件查詢表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意見(見本院卷第33頁),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0年11月25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271號 112年7月13日 同左 112年8月9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12月7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0年12月15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12月20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12月24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1月1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1月5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7月 111年1月24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7月 111年2月3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111年2月6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2月7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7月 111年2月13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2月18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2月21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年6月,應予更正) 111年2月22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2月24日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2月26日 18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11年2月27日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2月間某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3月1日 21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11年3月1日 2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11年3月1日 23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11年3月5日 2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3月19日 2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3月28日 2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3月29日 2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2日 2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2日 2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3日 3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7日 3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年3月 110年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12、713號 112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94號 113年3月20日 3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年2月 111年2月8日 3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年2月 111年3月11日 34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6月4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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