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M-113-聲-1553-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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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駿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相關事項表示意見,惟上開函文經送達受刑人後,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等情,有本院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對本件定刑事項並無意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0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56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所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10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1月。爰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10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及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情狀,兼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1月1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4號 113年8月26日 同左 113年10月8日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1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1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2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56號 113年9月25日 同左 113年11月19日 編號4-10經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56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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