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08-20
案號
CTDM-113-聲-621-20240820-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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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仲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記載聲請人所聲請 定應執行之範圍為附表編號1至8,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附表編號7至8,而此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之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