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M-113-聲-691-2024101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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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342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欄「110年度訴字第342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更正為「111年度訴字第342號」,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