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M-113-聲-730-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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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 姓名「蘇一真」之記載均更正為「蘇一」。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 欄中關於受刑人姓名「蘇一真」之記載,均係「蘇一」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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