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M-113-訴緝-11-20241218-3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宗儒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號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 1397、11398、1170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9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8月27日提起上訴,惟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而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另行具狀補陳」,有卷附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其上法院收狀戳章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25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訴緝卷第189至191頁),既被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