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訴-101-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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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俊廷 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陳俊廷所有iPhone手機壹支發還予陳俊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俊廷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 ,係聲請人日常所用,非犯罪工具,爰聲請准予發還。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聲請人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未經檢察官作為 本案證據之用或聲請宣告沒收,有起訴書在卷可查,復依卷存事證,尚乏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手機有使用於本案犯罪,應認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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