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訴-103-202412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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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英峻 指定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之記載,應係「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誤載,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被告此部分犯行屬不遂、應論以未遂犯等節即明,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