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M-113-訴-11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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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千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1308、21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凌千賀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凌千賀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栽種、持有,竟基於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8月9日,在蝦皮平台向「蓮花園藝賣場【全場滿99免運出貨】」之賣家,購入火麻種子100顆後,於112年9月8日左右,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內,以紙杯充作盆栽放入培養土,將火麻種子放入後澆水及施肥等方式栽種大麻,並使其發芽,而長成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大麻植株1株。嗣為警於112年9月22日6時37分許,持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676號搜索票,在前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當事 人全部同意作為證據(訴卷第55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卷第53、89頁) ,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676號搜索票暨附件(偵一卷第21-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25-3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報告單(偵一卷第39-40頁)、蝦皮平台訂單資料(偵一卷第49頁)、蝦皮帳號mdlchakwxb之註冊資料(偵一卷第5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麻活株檢視表(偵一卷第81頁)、現場照片(偵一卷第85-8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9日、同年月31日、113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12、81302、823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11、115、145頁,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7、8備註欄所示)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栽種大麻罪之「栽種」,包括播種、插苗、移栽、施肥、 灌溉、除草、收穫等具體行為,而以播種方式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火麻種子播種於培養土內,進而加以澆水、施肥,核其行為已屬栽種;又其栽種行為已使火麻種子出苗長成植株,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鑑定書為憑,參諸前揭說明,應認其栽種大麻行為已達既遂之程度。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會栽種大麻是因為如果有成功 可以施用等語(訴卷第54頁),審諸被告利用其住處栽種本案大麻,可供之種植空間有限,且以紙杯充作盆栽使用之栽種方式簡陋,警方執行搜索時亦僅扣得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植株4株,數量甚少,應可認被告上開因供自己施用而為本案犯行之說法堪以採信。又被告栽種大麻時間,迄至警方查獲時尚不足1月,時間非長,且其栽種所得之4株植株均不超過20公分,有上開照片可證,復參照扣案植株經送驗後,僅有附表編號8所示之植株驗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顯與大規模栽種大麻以圖製造毒品販售謀取鉅額獲利之情形有別,對社會所生危害亦非重大,堪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容有未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訴卷第8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具有成癮性, 足以殘害人體健康及身心健全,易滋生相關犯罪問題,竟為供己施用,而意圖製造大麻並栽種大麻,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栽種大麻所獲植株數量非鉅、種植期間非長,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併參其終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前無因案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訴卷第95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其家庭生活狀況(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訴卷第9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 慮而為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犯罪情節亦非重大,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再為免被告心存僥倖之心理,及達刑罰教化及預防犯罪之目的,並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危害程度等節,認被告前開緩刑之宣告,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或有符合同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檢察官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 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雖依前開說明非屬第二級毒品,惟因該物具有大麻成分仍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栽種本案大麻所用之 物,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試圖栽種大麻所得之物,均經被告自承在卷(訴卷第54、89頁),堪認均屬被告所有,分別為犯罪所用與犯罪所生之物,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10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惟並無證據 可認與本案犯罪行為有何直接關連,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火麻種子1包(含袋重6.02公克) 2 蓖麻種子1包(含袋重6.77公克) 3 澆水器1個 4 有機質肥料1包 5 培養土2包 6 栽種盆栽8個 7 植株3株(編號5-1、5-2、5-3-1) 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11頁): ①外觀:植物(編號5-1)檢驗前毛重1.296公克、檢驗前淨重0.010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②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或藥品成分 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15頁): ①外觀:植物(編號5-2(鑑定書記載6-2應為誤植))檢驗前毛重1.760公克、檢驗前淨重0.040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②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或藥品成分 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45頁): ①外觀:植物(編號5-3-1)檢驗前毛重1.932公克、檢驗前淨重0.009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②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或藥品成分。 8 大麻植株1株(編號5-3-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45頁): ①外觀:植物(編號5-3-2)檢驗前毛重0.223公克、檢驗前淨重0.016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9 不明菸草1包 10 大麻吸食器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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