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M-113-訴-133-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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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景煌 李嘉哲 葉招慶 許福川 王守計 男 楊家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章欽律師 余建德律師 蘇柏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4187、24188號、113年度偵字第576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曾景煌、李嘉哲、葉招慶、許福川、王守計、楊家哲因 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6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