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M-113-訴-135-202410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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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百祿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百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百 祿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9月6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