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M-113-訴-145-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旗信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旗信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陳旗信於民國112年2月11日19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旁瑞峰橋上,因不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下稱旗山分 局)建國派出所警員黃信豪對其進行違規停車取締,竟推倒警用 機車,經依法對其執行逮捕(其妨害公務等犯行另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06號提起 公訴,下稱A案,A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認定陳 旗信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陳旗 信不服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59 號判決駁回上訴,陳旗信不服再予上訴,末經最高法院以113年 度台上字第51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明知警員黃信豪於上 述逮捕過程中並未出拳毆擊其面部、更未因而導致其嘴唇流血, 竟意圖使黃信豪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2年2月12日 17時36分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對其諭知交保釋放後,以嘴唇流血為 由,再於同日22時許,自行前往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下稱旗山 醫院)求診驗傷,並持該驗傷之診斷證明書於翌(13)日前往橋 頭地檢署以言詞申告,而於檢察事務官製作筆錄過程,誣指上情 ,並認黃信豪於逮捕過程中涉有傷害犯行,經橋頭地檢署分案11 2年度偵字第18454號偵辦(下稱B案),陳旗信於B案偵查中之11 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傳訊到庭,而其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基於偽 證之犯意,供前具結而虛偽證稱:遭黃信豪以拳頭攻擊臉部,導 致其受有嘴唇之傷勢等語,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證 稱不實證詞,足以影響檢察官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經橋頭地檢 署檢察官偵查後,將B案以112年度偵字第18454號為不起訴處分 ,陳旗信不服再議,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署以112年度 上聲議字第2396號予以駁回確定。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引用被告陳旗信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於審判程 序經檢察官、被告均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4-14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誣告及偽證罪嫌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即 員警黃信豪確實曾於112年2月11日進行逮捕過程出拳毆打我的臉部,造成我嘴唇流血,我的1顆牙齒亦因此斷裂云云(本院卷第39、158、163-164頁)。經查: (一)被告曾於112年2月11日19時58分許因違規停車遭員警取締, 被告於取締過程不服員警指示,而與在場員警即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經其他在場員警(含黃見成)共同制伏在地後移送警局製作筆錄,因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稱欲送醫就診,告訴人及另一員警黃見成遂於2月11日21時許載送被告至旗山醫院急診,被告於2月11日21時35分離院後,再赴旗山分局續行製作警詢筆錄,後於2月12日17時31分許移送橋頭地檢署進行偵訊,並於2月12日17時36分許命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被告即於2月12日22時許再次前往旗山醫院就診,並持該日取得之驗傷診斷證明書(經函調旗山醫院檢附被告於112年2月12日22時18分於旗山醫院拍攝之受傷照片,其上顯現被告嘴唇呈現鮮紅色傷勢,他字第4986號卷第137頁),檢附該診斷證明書以遭告訴人蓄意出拳攻擊成傷為由,於112年2月13日前往橋頭地檢署對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由橋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同日9時50分對被告製作詢問筆錄而申告,經橋頭地檢署受理以112年度他字第1007號案件偵辦(即前述B案),嗣於B案偵查中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傳訊被告到庭作證時,供前具結而證稱:遭黃信豪以拳頭攻擊臉部,導致其受有嘴唇傷勢之證述。而被告告訴黃信豪傷害案件(即B案),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1845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被告不服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396號予以駁回確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他字第1007號卷第93-95頁),並有橋頭地檢署按鈴申告案件報告書、橋頭地檢署112年2月13日申告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旗山醫院112年2月12日診斷證明書、橋頭地檢署112年7月25日偵訊筆錄、被告於B案偵查時於112年7月25日簽署之證人具結結文、被告於112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於旗山醫院就診之病歷、被告於112年2月12日22時18分於旗山醫院拍攝之受傷照片、旗山醫院112年4月14日旗醫醫字第1120000766號函、旗山醫院112年2月11日之診斷證明書、證人即在場員警黃見成於B案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刑案現場照片資料、B案之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45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396號處分書、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到他字第4986號卷第7-25、39-41、45-47、137頁;他字第1007號卷第3-7、27-35、41-65、75-79、91-133頁;本院卷第171-18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否認犯行,惟按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 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虛構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調查而認無告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告訴人並無被告指述於本案逮捕過程出拳毆打被告之臉部, 造成被告受有前揭傷勢之情: 1.參諸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記載,該局係由民 眾於112年2月11日19時38分報案稱有民眾違規停車,妨礙交通,請派員到場拖吊取締,遂由旗山分局數位員警(含告訴人)於19時42分許到場執行(他字第1007號卷第107頁),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於案發當日所配戴之密錄器畫面光碟,及現場民眾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光碟勘驗結果(詳附表一、二勘驗筆錄及卷附畫面截圖,本院卷第54-71、77-113頁),可認被告係因違規停車遭員警進行取締後,與數位在場員警產生口角衝突,被告隨後推倒員警停放在場之執勤公務機車,在場員警即欲逮捕被告,因被告不斷掙扎抗拒,在場員警含告訴人遂將被告壓制在地,由於被告仍不斷掙扎,在場員警乃使用辣椒水噴灑被告,嗣被告減緩掙扎,在旁民眾亦前來協助在場員警扶起被告,由員警將被告上拷帶向警車,上開畫面中完全未見有任何員警(含告訴人)對被告施以其所宣稱之揮拳攻擊其臉部行為,是被告空言指稱告訴人於上述逮捕過程,出拳攻擊其臉部,始造成其受有嘴唇流血、於後甚至如其所稱造成1顆牙齒斷裂之傷勢(被告並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4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43頁),與客觀之錄影畫面不符,已難採信。抑有進者,經檢視被告上述提出之高雄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4日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病症係「牙齒脫落、牙齒鬆動」,診斷欄位則記載:「全口牙周病、右下第二大臼齒搖動度二級、右下第三大臼齒缺牙」等語,益見被告所稱牙齒斷裂之傷勢,係源自其自身所患全口牙周病所致,與告訴人毫無關係,是被告上開所辯之情詞,均無從採信。 2.次觀被告遭員警結束上述逮捕過程後至警局、橋頭地檢署製 作警詢、偵訊筆錄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附表三勘驗筆錄及卷附畫面截圖,本院卷71-73、115-123頁),被告於後至警局製作筆錄時,均可清楚回答員警之提問,堪認其神智至為清晰,又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未配戴口罩,參之現場錄影光碟所示被告臉部相片,完全未見被告之嘴唇有任何流血之情,有監視器翻拍相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6-121頁),尤以其中近距離拍攝被告站立時之臉部正面翻拍照片,因該角度之光線甚為明亮,被告嘴唇狀態清晰可見,清楚顯示被告之嘴巴部位全無任何不明紅腫或鮮紅血痕異樣(本院卷第119頁下方照片),由於被告前述違規停車行為經在場員警逮捕後,隨即上銬帶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則此製作筆錄時點顯與前開逮捕階段最為密接,此時絲毫未見被告之臉部具有任何異狀。又被告固辯稱上開錄影畫面並未拍到其所受傷勢云云,惟被告遭告訴人逮捕後,即向告訴人及員警黃見成反應其有受傷,旋即由告訴人及黃見成攜同被告前往旗山醫院進行急診治療(此部分詳後述),然診療情形亦未見被告之嘴唇傷勢。另參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前述警、偵訊監視器畫面光碟之勘驗筆錄亦記載:被告一開始配戴口罩,對檢察官詢問警員有受傷此部分之意見時,被告舉起右手肘表示自己也有受傷,並拉下口罩,以手指比嘴唇向檢察官稱「可是我這邊也被打」、「嘴唇也被打」等語,惟因攝影角度及畫質關係,面部影像較未如警詢影像清晰,惟仍可見其唇部並未有鮮紅色傷痕等語(他卷第143頁);觀之前述被告於橋頭地檢署進行偵訊時之監視器拍攝畫面翻拍照片,可見該署所架設之攝影機拍攝角度距離被告臉部尚有若干距離,難以清晰窺見被告之臉部是否具有其所述傷勢,然依畫面顯示被告脫下口罩接受訊問時,亦未見被告之嘴唇部位具有流血狀況,有橋頭地檢署監視器翻拍相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23頁),益見被告誆稱遭員警於逮捕過程出拳攻擊臉部而受有前述傷勢云云,核與勘驗結果及其於警訊、偵訊時現場監視器翻拍相片不符,無足採信。 3.再者,徵諸被告於112年2月13日9時35分至橋頭地檢署按鈴 申告後,即由橋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同日9時50分對被告製作詢問筆錄,被告指稱:112年2月11日晚上8至9時間,因我推倒警車,遭2名男性員警以現行犯逮捕,逮捕過程有1名員警(即告訴人)用拳頭打我的嘴巴及後腦,並把我壓制後拖行,所以我告他(即告訴人)傷害,當庭提出旗山醫院112年2月12日診斷證明書乙紙為證等語(他字第1007號卷第5-7頁)。參之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診斷欄位登載:「頭部、臉部多處挫擦傷」、「四肢多處挫擦傷」,醫師囑言欄位記載:病人於112年2月11日21時至急診就診,經診治後於112年2月11日21時35分離院。記載日期為112年2月12日,診治醫師為梁祐瑋,簽章日期則為:112年2月12日22時13分37秒(他字第1007號卷第7頁),惟經檢視旗山醫院檢具被告於案發當日即112年2月11日之病歷資料其上記載,被告係於該日21時17分由劉曜增醫師進行診治,當日之護理紀錄載以:病人來診自訴剛違規擺攤,與警察衝突壓制時感右手疼痛,肢體擦傷,而診治醫師註記被告受傷部位僅註記「左手大拇指」、「右膝」、「右後手肘」等位置,被告離院時間則係21時40分等語(他字第1007號卷第29頁),由因前述被告因違規停車遭警方逮捕後首先帶回旗山分局製作筆錄,因被告稱欲至醫院就診,告訴人及員警黃見成遂立刻載送被告至旗山醫院急診,此有告訴人及黃見成於偵訊中證述筆錄可參(他字第1007號卷第93-95頁),徵之被告遭逮捕後先於20時46分製作警詢筆錄(影偵一卷第19頁),旋即由告訴人及員警黃見成帶往旗山醫院進行急診,詎被告於是日抵達旗山醫院後,均未向醫師表明受有本案所受遭告訴人攻擊之嘴唇傷勢,且經醫師當場以肉眼確認後,僅見被告之「左手大拇指」、「右膝」、「右後手肘」部位受傷,有旗山醫院112年3月27日旗醫醫字第1120000554號函檢附之被告於112年2月11日至該院就診之急診護理紀錄單在卷可憑(他字第1007號卷第25-35頁),由於上述被告於旗山醫院112年2月11日病歷資料之受傷部位要與被告於B案所稱受傷位置大相逕庭。B案承辦檢察官對此情亦覺有異,乃再次發函旗山醫院緣由為何,並請旗山醫院提出被告於112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間之完整病歷,旗山醫院即以112年4月14日旗醫醫字第1120000766號函文回覆:112年2月11日病人至急診時配戴口罩且無頭臉部主訴,應是病人112年2月12日來急診要求修改診斷書時提出頭臉部也有擦傷的主訴(他字第1007號卷第41頁),並檢附被告首於112年2月11日21時許進行急診當日由診治醫師劉曜增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診斷欄位載以「左拇指鈍挫傷」、「左手及右膝多處擦傷」,簽章日期則係:112年2月12日00:08:13,顯見被告於甫事發後就診時均未向醫師表示受有其宣稱遭告訴人攻擊所受傷勢,經醫師進行診斷後,亦見被告僅受有「左拇指鈍挫傷」、「左手及右膝多處擦傷」傷勢,其臉部毫無成傷,而被告對告訴人提出告訴所據之旗山醫院112年2月12日診斷證明書,則係其於翌日前往旗山醫院要求醫師更改診斷證明書所致,此距事發日已隔一日,且係源於被告事後要求醫師更改診斷證明書之記載方為之,顯然未能以事後更改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還原事發當日之原貌,自難以上述更改後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況且,依上所陳,被告於事發當日自旗山醫院進行急診後,再次返回旗山分局續行製作警詢筆錄,被告全程除下口罩,截至其於2月12日17時31分至橋頭地檢署進行偵訊之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均未見被告之臉部具有紅腫或受傷流血狀況,然被告遲至112年2月12日22時19分至旗山醫院補拍之臉部受傷照片,竟清晰可見被告之嘴唇上方具有鮮紅血跡,甚且沿伸至右側鼻孔下方,尤以該血跡顏色至為鮮豔,猶似甫成傷不久之傷勢方會產生狀態,實難想像若如被告所稱其於112年2月11日20時許遭告訴人執行逮捕過程出拳攻擊臉部成傷情事,竟於前往旗山醫院時隱忍不發,而未向急診醫師表明此節,復於事後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時絲毫未見被告嗣於112年2月12日22時許再次前往旗山醫院所拍攝之嘴唇傷勢照片,此節顯然有違常理,要難遽信為真。依此,被告辯稱第一次至旗山醫院就診時沒注意到嘴唇傷口,該傷勢乃告訴人蓄意出拳毆打造成等語,無足可採。至被告宣稱上述員警於逮捕過程之密錄器畫面、嗣後進行之警詢、偵訊筆錄之畫面均係造假,檢察官做偽證或係刑事局動手腳把影像修正過才送地檢署云云(本院卷第155頁),然本院勘驗前揭案發現場之密錄器、警詢光碟,勘驗畫面連貫並未中斷,尤佐以前述同時勘驗之逮捕過程現場民眾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詳附表二),其上顯示逮捕過程核與執勤員警所提供之現場密錄器畫面相符(詳附表一),由此益徵被告空言所指毫無客觀依據,亦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洵無可採。 4.此外,被告固辯稱其於警局製作筆錄後,即遭警方移送橋頭 地檢署,嗣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命其具保請回,其姪女即證人吳羿嫻為其具保後,曾親眼目睹被告確實受有其所稱傷勢等語。經證人吳羿嫻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曾於112年2月12日17時36分至橋頭地檢署替我叔叔即被告辦理交保,辦畢手續後與被告一起離開地檢署至後勁夜市用餐,當時被告向我抱怨警察先打他,他只是反抗,警察就說我被告打警察,用餐時我看到被告右臉頰之右唇靠近鼻子部位有一點點紅紅腫腫的樣子,沒有很腫,也沒有很紅,有和鼻水一起流出一點點血水,擦掉就沒有了,用餐完畢約20時45分,我就載被告去楠梓客運站搭公車回旗山返家等語(本院卷第145-151頁)。依上開證述內容,可認證人吳羿嫻於案發日傍晚至橋頭地檢署為被告交保後,僅見被告之右臉頰之右唇靠近鼻子部位有些許紅腫情形,且聽聞被告自承與員警發生肢體衝突,復出手反抗員警,又證人雖見被告有與鼻水併同流出些許血水,但經擦拭後即再無任何血水流出,足見被告與證人見面時,臉部並無嚴重傷勢,亦無明顯紅腫及流血狀況。然承前所述,被告與證人結束用餐後再次前往旗山醫院就診所拍攝之照片,竟能呈現嘴唇上方有多處鮮紅血跡之狀,此情非但與證人所述不符,亦難想像被告如其所述遭受攻擊後密接拍攝之錄影翻拍畫面中絲毫未見其所述傷勢,亦未於嗣後警詢、偵訊過程有此狀態,卻於遭受攻擊1日後,始出現諸如證人所述臉部流血水,甚且出現其再於112年2月12日22時前往旗山醫院驗傷照片所示嘴唇部位具有諸多鮮紅血跡之狀,遑論被告於本院113年7月18日行準備程序時更宣稱其遭告訴人於逮捕過程被打掉1顆牙齒,並當庭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4日診斷證明書為證云云(本院卷第39、43頁)益徵證人所述核與常情相違之處,是上開證人所述,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5.綜上所述,被告因違規停車及推倒警車而遭警方逮捕,被告 於逮捕過程拒捕,並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亦出手反抗,末遭警方壓制在地乙節,此乃被告自己經歷之事實,被告實無可能不清楚實際經過情形,更難認有何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告訴事實之可能,縱且被告於上述逮捕過程,因抗拒逮捕,而與在場員警(含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及衝突,然被告明知告訴人未於上述逮捕過程蓄意出拳攻擊被告之臉部,致被告之嘴唇受傷,事後竟持其於112年2月12日至旗山醫院要求醫師修改診斷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對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此舉已令告訴人身陷刑事追訴之風險,自具有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又被告前揭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之證述,就告訴人是否對其曾出拳攻擊致受有上開傷勢一節,涉及告訴人是否涉犯傷害行為,自係於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縱檢察官偵查後對告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仍屬足以影響檢察官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其理至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其未遭告訴人於逮捕過程中出拳毆打其 臉部,卻向橋頭地檢署提告告訴人有傷害犯嫌(即B案),並於112年7月25日具結後,就B案案情有關重要事項虛偽陳述,且非單純誤認、誤解或本諸合理基礎事實所生懷疑,被告主觀上有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及偽證犯意,而虛構不實並就案情有關重要事項供前具結虛偽陳述,是被告所犯誣告、偽證犯行,至為甚明,被告前揭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之說明: 1.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 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對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案之檢察官偵查中,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上開虛偽陳述,自有使偵查結果陷於錯誤之危險,縱被告該不實陳述未為檢察官採信,猶無礙於被告偽證犯行之成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2.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目的在於避 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故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誣告案件時,同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因該偽證與誣告行為均係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內容,僅因陳述時之身分不同而異其處罰。且告訴人之指訴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具結,其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足認誣告行為人所為偽證行為係為實現或維持其誣告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是倘認偽證及誣告行為均成立犯罪,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誣告黃信豪後,再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誣告罪及偽證罪間具有重要關連性,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揆諸前開見解,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罪、偽證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誣告罪論處。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妨害自由、傷 害、妨害名譽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非良好,明知告訴人並未對其於進行逮捕過程中施暴,竟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及偽證之犯意誣告告訴人,並為實現、維持其誣告犯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偽證,肇致檢察官不當發動偵查作為,足以陷偵查於錯誤之危險,妨害司法正義之實現,且浪費司法資源,任意指控執法人員,非但影響告訴人之名譽,甚且無端造成告訴人致身受刑事追訴之風險,進而嚴重打擊員警依法執勤之士氣及公權力之行使,戕害司法風氣,所為實無可取,應予嚴厲譴責非難;兼衡國家對犯罪偵查權適法行使所受侵害之程度,暨被告犯罪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且於本院審理過程,再再宣稱員警之密錄器造假、警詢、偵訊錄影光碟乃刑事局偽造、檢察官作偽證云云,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及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6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易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勘驗筆錄(本院卷第54-67頁): ◎勘驗標的:蒐證影片 ◎光碟放置位置:他卷證物袋 ◎勘驗資料夾名稱:0000000執勤密錄器影音(同0000000執勤 蒐證)、0000000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影像 二、畫面左下角顯示日期及時間 三、勘驗結果如下:勘驗記載時間以「影片長度」之時間表示四、以下畫面時間係連續1-1、「2023_0211_194643_04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5分00秒):本檔案畫面為另案檢舉人及其他違規車輛畫面,被告尚未出現在本錄影畫面中,故省略。1-2、「2023_0211_195144_041.MP4」檔案,(影片時間共5分00秒):《以下從02:34起進行播放(以下大都以台語對話)》 員警:沒有啦,大哥我跟你講啦,我們在開單的時候有人不滿意啦,為什麼停在人行道可以停車啦,他故意叫我們過來給你開啦。這樣你聽的懂嗎?我們開… 被告:阿我的腳踏車有違規嗎? 員警:嘿,我們開另一邊的時候,蛤? 被告:阿我的腳踏車有違規嗎? 員警:我們在開單的時候,有其他… 被告:沒有啦,我沒有啦。 員警:有其他的民眾反應啦,說為什麼… 被告:我的腳踏車有違規嗎?那台就照開阿。那也在這裡阿。 員警:對阿。那可能要清潔隊來收走啦。嘿阿。 被告:蝦!員警:那可能要清潔隊啦。 被告:阿那不就…,阿我這樣也違規喔? 員警:嘿阿。 被告:真的假的? 員警:真的阿。 被告:你騙我!我車停在那邊違規嗎? 員警:大哥我跟你講啦,ㄟ! 被告:我車在那裡違規?我一台摩托車停在這裡違規? 員警:大哥,我跟你講啦,我們在開單的時候,有人講說為什麼這邊沒開啦。都一樣違規啦。都一樣違規啦。 圖片一:(影片時間03:18)被告:誰報的?員警:民眾。民眾報的。被告:民眾是誰?員警:阿我這邊又沒有資料。被告:叫什麼名字?員警:我接到報案啦。嘿。被告:我在那邊的摩托車為什麼違規呢?員警:嘿,我現在還要回報勤務中心。嘿啦。被告:阿我稅金有在繳耶。員警:月光月光,0174呼叫。174於現場阿,進行舉發…被告:那樣有違規嗎?員警:多部汽機車。被告:那台摩托車有違規膩阿?員警:阿有阿。來去派出所。被告:好阿。員警:(無線電:月光收到)被告:那台摩托車有違規膩阿?員警:你不用跟我講。被告:那裡有違規?員警:人行道違規。被告:什麼什麼那裡違規?員警:你手喔。麻煩一下,你手注意一下。 圖片二:(影片時間03:54)被告左手往前伸,疑似有碰到警察。被告:誰誰,誰報違規?員警:先生,我全程有錄影。被告:沒關係,你儘管錄。員警:沒關係你可以去申訴。被告:那,申訴我的懶叫。(4:04) 圖片三:(影片時間04:04)員警:你講話客氣一點喔。被告:那,摩托車在那裡有違規?員警:先生,你跟我講沒有用啦。被告:那個機車停在那有違規?停這樣有違規?員警:你跟監理站講啦。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車。被告:你騙我!員警:我沒有騙你。被告:你騙我。員警:法規規定。被告:你給我騙。員警:你可以去申訴。罰單會…被告:申你家的水雞啦。員警: 你好好講話蛤。被告:嘿,有違規?員警:不要跟我吵這個啦!被告:這台摩托車有違規? 圖片四:(影片時間04:34)此時被告開始往橋的那邊走過去。員警也往橋方向走要回到警車旁。被告:給我騙。 圖片五:(影片時間04:41)被告此時走到警車旁用雙手推警車車頭。圖片六:(影片時間04:42)此時警車被被告推到在地。員警:你在幹什麼!!月光月光延平路443號支援。被告:我的機車有違規?員警:你現在是怎樣!被告:是你違規還是我違規?是你違規還是我違規?員警:你現在是怎樣!你現在把我的車推倒,怎樣!被告:是你違規還是我違規? 1-3、「2023_0211_195644_042.MP4」檔案,(影片時間共5分00秒):被告:來來來來。路人:怎麼了?員警:他把我的車推倒了耶! 圖片七:(影片時間00:02)此時有路人過來關心(紅圈處)。被告:來來來來…員警:你安吶?被告:你管我要安吶。員警:誰把我的車推倒!你是什麼意思啦!你是什麼意思! 圖片八:(影片時間00:06)此時員警先伸手抓向被告。圖片九:(影片時間00:07)此時員警雙手抓住被告左手。雙方開始拉扯。員警:你什麼意思啦!被告:是你違規還是我違規。員警:你是在幹什麼! 圖片十:(影片時間00:12)此時員警抓住被告並往地面壓制。員警:蛤!被告:(00:15)你把我XXXXXX(聽不清楚) 圖片十一:(影片時間00:16)此時被告被員警壓制在地面。員警:你把我的車推倒,什麼意思!你說阿!你說!員警:(00:20)你違規你涉嫌妨害公務阿,你將警車…被告:是你違規還我違規?員警:(00:25-00:32)你將警車推倒阿,你涉嫌妨害公務阿,現在警方依法將你逮捕。路人:好啦,好好講好好講。大家好好講被告:是你違規還我違規? 圖片十二:(影片時間00:38)此時有一名路人在畫面上方勸和,畫面右邊的路人則幫忙壓制被告。員警:現在警方將你…那什麼線,你給我灰什麼線!!紅線啦。穿連帽外套的員警:XX,再見。(00:39-00:40)被告:哪是黃線?員警:紅線違規啦。被告:你可以違規膩阿。(00:44)路人:好啦好啦。被告:你可以違規膩啦。路人:好啦好啦,起來好好講好好講。好好講啦。(疑似幫忙壓制的)路人:我們執行公務。 圖片十三:(影片時間00:52)此時,畫面上方的路人將被告扶起,被告坐在地上手指被推倒的警車。員警:我執行公務啦。被告:那你家的事情啦。路人:消暑消暑。被告:什麼消暑啦。 圖片十四:(影片時間01:00)此時在穿連帽外套的員警協助下,員警將被告左手扭在其身後。路人:好啦好啦。穿連帽外套的員警:趕緊銬起來銬起來。被告:你的車怎麼倒的?員警:你把我推倒的啦。被告:誰將你推倒的?員警:你把我的車推倒你還講!蛤!你在講什麼啦。你是在講什麼!被告:所以是你違規還是我違規?員警:你違規了啦。被告:誰違規?誰違規? 圖片十五:(影片時間01:18)此時畫面左上方又有另一路人出現。(畫面左下方是穿連帽外套的員警)路人:他的手他的手…左上方路人:好了啦,這樣就好了啦。員警:我的車被他推倒耶。這要怎麼處理啦?穿連帽外套的員警:來你坐下。員警:蛤!你坐下啦。你現在怎樣!被告:你叫我坐著。路人:叫派出所來。被告:是你違規還我違規?是你違規還我違規?(01:38此時出現拍打聲)公務車違規。員警:月光月光延平一路433號支援。被告:公務車違規。 圖片十六:(影片時間01:47)此時出現另一名身穿背心的路人。被告:公務車違規。(出現拍打聲)穿連帽外套的員警:你還說,你還打。員警:你打什麼啦?某路人:(01:53-01:56)XXXXXXX另路人:人家檢舉的人家檢舉的。員警:我跟你說人家檢舉的。被告:好阿,叫他來阿。穿連帽外套的員警:我們可以透露嗎?被告:當然阿。誰跟你問,你跟我講。我給他鐺。穿連帽外套的員警:喂,你在做什麼啦。被告:我是給你怎樣啦?員警:喂你是在做什麼啦。被告:誰妨礙你,你跟我講。某路人:好啦,事情結束就好,不要在有的沒有的啦。他的手也這樣了。被告:是你違規還我違規?路人:好啦好啦好啦。員警:你現在違法了你知不知道?被告:誰違法?員警:你現在違法耶。路人:好啦,現在起來。你現在先起來。被告:誰違法? 圖片十七:(影片時間02:24)此時路人要幫忙被告起身。路人:你先起來,你先站起來。被告:我站不起來,我軟腳。員警:你違法啦。被告:誰違法?(此時旁邊出現聲音:月光月光178呼叫)被告:你們很閒膩?員警:你把我機車推倒,你就違法了。被告:誰把你推倒?員警:我全程蒐證都有影音啦。被告:你有看到膩?誰說的,你胡說八道。你不知道地震會倒人膩。誰把你推倒的? 圖片十八:(影片時間02:51)此時路人伸手扶著被告,員警也抓著被告,準備上銬。 圖片十九:(影片時間02:56)此時員警抓著被告右手上銬,被告一直掙扎。 被告:(02:57)你講的嗎?XXXX,我很想講。員警:做什麼啦?被告:XXXXX。員警:我叫你不要動,你聽的懂嗎? 圖片二十:(影片時間03:07)此時被告右手被上銬但仍掙扎中,畫面旁邊有路人站在一旁。被告:(03:09-03:)你阿XXXXXX。穿連帽外套的員警:你不要動,不要動。路人:XX叫工務局XXX。圖片二一:(影片時間03:15)此時畫面中有一穿橫條紋上衣的路人站在一旁。 被告:XX那台摩托車怎麼倒的?誰有看到。摩托車…圖片二二:(影片時間03:23) 此時員警拿出辣椒水(箭頭處)往被告噴灑。 圖片二三:(影片時間03:28)此時員警持續朝以辣椒水(箭頭處)往被告噴灑。被告:(咳嗽聲)員警:(03:36)XXXX?被告:(03:38-03:41)XXXXXXXX。(此時有警車警鈴聲出現)員警:學長他把我機車推倒阿。然後又作勢攻擊。被告:誰幫你推倒?誰攻擊你?誰攻擊你阿?員警:我全程蒐證錄影音啦。被告:好啦,沒關係啦,隨你錄啦。員警:(04:00)你涉嫌妨害公務,現警方依法將你逮捕,轉過來。路人:他的手可能沒辦法銬…旁邊的人:站起來站起來啦。路人:你手可以起來嗎?某路人:他的手那個啦,血筋斷了。旁邊的人:站起來啦。某路人:你不要給他那個啦。員警:你自己起來啦。 圖片二四:(影片時間04:33)此時員警叫被告起來,畫面周遭有三個人站一旁,左邊為員警,右邊兩人為路人。被告:你在當作我是怎樣?某路人:好啦好啦你站起來拄柺杖。員警:你自己起來啦。被告:我爬不起來啦。我身體軟綿綿。另員警:好啦,你先回我們派出所再說啦。好嗎?先生,你起來一下你起來一下。員警:你自己現在先起來啦。被告:哪有那個體力說寫攻擊阿?另員警:好啦,你先,你自己起來啦。某路人:好啦,你起來啦。員警:你要不要配合啦。 圖片二五:(影片時間04:53)此時員警及周遭的路人要幫忙被告起身。被告:(04:55)你XXXXXXX(開始掙扎)。路人:你手有受傷,你….1-5、播放資料夾「1120「2023_0211_200144_043.MP4」檔案,(影片時間共5分00秒):被告:XXXXXXXXXX路人:等下人家要讓你沖水啦。被告:沖你媽的水雞啦。路人:蛤啦。另路人:阿他那個水,他罵完就把他弄成這樣了。員警:你講什麼?橫格紋路人:你給他噴那個…被告:我講XXXXXXX(00:11)XXX我身體沒辦法承受。路人:好啦好啦。橫格紋路人:你這樣好像在欺負人,你知道嗎? 圖片二五:(影片時間00:15)此時橫格紋路人在一邊念念有詞。被告:你欺負百姓是不是?員警:警車都被推倒了耶!你有沒有說錯。我警察,他推倒的耶。你有沒有講錯?被告:我整個(00:24)XXXXX。另員警:好啦好啦,你可否XXXX。員警:走。另員警:起來啦。員警:要配合嗎啦?另員警:你的手…員警:你的手好好的。被告:(00:36)我XXXXXXXXXX。員警:我都有全程錄影音啦。被告:沒關係啦。另員警:你起來你起來。被告:(00:43)拖三小。幹你娘阿。拖三小。 圖片二六:(影片時間00:48),此時另員警要被告起身,被告奮力掙扎,一旁民眾也來幫忙抓住被告。另員警:好了好了。路人:他有受傷啦。某路人:(00:54)你XXXXX。員警:你配合,我們就不會出力。你聽的懂嗎? 圖片二七:(影片時間00:59),此時被告被眾人壓制在地。被告:我聽不懂啦。我XXXXX。(1:04) 圖片二八:(影片時間01:14),被告被壓制在地後,畫面左邊為穿連帽外套的員警,再來是支援的員警,畫面右側則是兩名路人。另員警:嘿,先生,你要冷靜。起來裡面在說啦。被告:我整個臉都辣椒水。手銬幫我打開啦。另員警:不行。走。員警:你就涉嫌妨害公務啦,你現在聽的懂嗎?被告:無啦,聽不懂啦。攏水雞(台語)啦。XXX警察都沒有用啦。穿連帽外套的員警:不要啦,叫人來了啦。被告:欺壓百姓欺負得這麼嚴重。我有錢可以花耶。另員警:你是手受傷。被告:當然有受傷。我以後很有錢的耶。(2:10)我也不知道啦。(此時一旁傳來許多人對話的聲音,聽不清楚)員警:(2:21)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啦…被告:好啦好啦,隨便你辦啦。隨便你辦啦。員警:(02:25)那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為陳述。2、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中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院扶助之人,得請求之。3、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阿。4、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得申請提審,我現在權利告知清楚啦齁?現在時間7:56分啦另員警:好啦走,跟我走啦。你起來起來。員警:起來啦,回派出所。 圖片二九:(影片時間02:50),此時有三名支援員警要將坐在地上之被告帶回派出所。另員警:來慢慢起來就好,你的錢在那裡。員警:你錢看要不要先收起來。被告:那一點點錢而已。員警:你不用就算了喔。另員警:你有沒有要拿?你的錢。員警:你要不要拿?被告:把錢放到我的鞋子上。員警:你自己拿。 圖片三十:(影片時間03:11),此時被告在路人的協助上撿拾掉在地上的金錢。另員警:好,你收好。被告:(3:21)什麼人要簽名,要幫我貸款。另員警:我跟你講啦,這邊很常檢舉違規停車啦。每天都有。被告:好啦,那簽一下貸款就好。另員警:這不是我要…,這每天都有人在檢舉的啦。員警:好啦,你錢要不要撿。被告:幫我貸款啦。員警:你現在…另員警:那個車是…路人:XXXXX員警:車先…員警:他配合,誰可以跟他講配合嗎?他不配合我們就是這樣。穿連帽外套的員警(連帽外套):我也被他噴到。被告:那你家的事啦。穿連帽外套的員警(連帽外套):好,銬起來。另員警:銬起來。來起來起來。員警:我們按照程序齁。被告:(04:00)XXXXXX。另員警:照程序來。給你方便呴。被告:沒有。穿連帽外套的員警:沒有,你的事情啦。叫你配合你不配合,就銬著走。 圖片三一:(影片時間04:10),此時支援員警及路人將被告拉起身,準備雙手上銬。員警:有沒有有沒有多的那個...手銬。被告:我的手有旗山醫院的證明喔,你不要把我手凹斷。另員警:還有沒有多的手銬?穿連帽外套的員警:等一下拿一副腳鐐來。另員警:這樣兩個把他銬起來就好了員警:我好像罰單簿在…另員警:有有有,我剛剛拿去…拿去放車上了。 圖片三二:(影片時間04:36),此時員警們及在被告旁看管被告,等候押回派出所。被告:你把我地上的線都收一收嘿。在麻煩。員警:你要收你自己收。你要收你自己收。你如果不要,我們就離開了。被告:怎麼收?員警:我們都有錄影,你要收你自己收。 附表二:(本院卷第68-71頁) ◎勘驗標的:蒐證影片 ◎光碟放置位置:他卷證物袋 ◎檔案檔名:勘驗資料夾名稱:0000000執勤密錄器影音(同0000000執勤蒐證)、0000000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影像 二、畫面左下角顯示日期及時間 三、勘驗結果如下: 2-1、播放資料夾「0000000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中「FILE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3分00秒):《以下從01:05起進行播放,因此檔係民眾提供車內行車記錄器,外面聲音錄不清楚,以下截圖為主》圖片三三:(影片時間01:05),此時員警從快車道旁走來,被告從人行道側往警車走過去。圖片三四:(影片時間01:06),被告用雙手推警車車頭,警車往人行道方向倒去。 圖片三五:(影片時間01:07),此時警車倒地。 圖片三六:(影片時間01:08),員警將罰單簿(箭頭)丟在地上,上前質問被告做什麼。 圖片三七:(影片時間01:31),此時制服員警先出手抓住被告左手,便服員警抓住被告右手,開始壓制被告。 圖片三八:(影片時間01:39),此時兩名員警將被告壓制在地上。 圖片三九:(影片時間01:46),此時兩名員警將被告壓制在地上,旁邊有一民眾(圓圈處)走過來觀看。 圖片四十:(影片時間01:54),一旁觀看的民眾,走過來員警及被告旁邊幫忙。 圖片四一:(影片時間02:07),員警持續壓制被告於地,此時一旁出現另兩名民眾(紅圈處)。(藍色上衣男子疑似在報警)圖片四二:(影片時間02:29),此時車道旁出現一橫格紋上衣民眾(紅圈處),另有一名女民眾(白髮)亦過來關心情況。(此時共有五位民眾在周遭關心)圖片四三:(影片時間02:37),此時橫格紋民眾上前關心情況,女性民眾觀看後隨即離開。 圖片四四:(影片時間02:49),此時被告被員警及民眾圍繞,又被警機車擋住看不到狀況,畫面右側處出現一位黑上衣民眾觀看。 2-2、播放資料夾「0000000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中「FILE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3分00秒): 圖片四五:(影片時間00:02),此時被告被壓制在地用手拍打被推倒警車。其餘員警及民眾則站在一旁。 圖片四六:(影片時間00:18),此時兩名員警(被機車擋住看不到)持續壓制被告,被告周遭共有民眾五位(箭頭處)站在一旁關心。 圖片四七:(影片時間00:37),此時被告持續掙扎,員警繼續壓制被告於地,周圍民眾仍持續站於一旁觀看。 圖片四八:(影片時間02:09),此時支援警車到場。(藍色上衣男子有幫忙指向現場,讓警車過去) 圖片四九:(影片時間02:23)此時支援員警下來多位員警,被告已被制伏於地,不再掙扎。遭週仍有數位民眾關心。 2-3、播放資料夾「0000000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中「FILE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3分00秒): 圖片五十:(影片時間00:22),此時被告又開始掙扎,員警上前壓制,周遭仍有民眾持續觀望。 圖片五一:(影片時間00:54),此時又有其他3名民眾前來關心。 圖片五二:(影片時間01:11),此時被告再度反抗掙扎,員警皆先退到一邊。 圖片五三:(影片時間01:22),員警們再度上前壓制被告,此時周遭有5位民眾。 圖片五四:(影片時間02:11),員警依舊圍繞著被告身邊戒護,周遭又有一些民眾經過前來關心,此時共有民眾10位民眾在旁。 2-4、播放資料夾「0000000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中「FILE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3分00秒): 圖片五五:(影片時間00:05)此時警車開始移動,隨後迴轉離開現場。 圖片五六:(影片時間02:42)此時警車警鈴出現,警車重返現場(警車停在本行車記錄器車輛旁,未在畫面中),警車離開期間員警站在被告周遭戒護等待警車返回。 2-5、播放資料夾「0000000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中「FILE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時間共00分15秒): 圖片五七:(影片時間00:02),警車重返現場,回到被告前方車道停車熄火,員警遂後欲將被告帶回派出所。 附表三:(本院卷第71-73頁): ◎勘驗標的:蒐證影片 ◎光碟放置位置:他卷證物袋 ◎檔案檔名:勘驗資料夾名稱: 警詢前夜間停止詢問之錄影:檔案名稱0000000妨害公務涉嫌 人-夜停-陳旗信 (00:00:01至00:00:04)警員詢問被告手是如何受傷的,被告表示是割椰子弄傷的。 (00:00:05至00:00:12)員警向被告表示可以拒絕夜間訊問,做完即將他送醫等語。 (00:53至00:57)被告自始至終均坐在同一位置,向其面前之 警員表示要去就醫,不想作筆錄等語。此一角度可見其口罩拉至下巴,未見其嘴部有明顯受傷之情形。 2.警詢筆錄影像:檔案名稱0000000陳旗信妨害公務 (00:00:12)錄影一開始被告並未戴口罩,臉部未見有瘀血或傷痕、 (00:00:14)其有自行指向其嘴唇,並稱「你看我的嘴唇」、「被你們打成這樣」 (00:24至00:46),惟依影像畫面嘴唇有任何血跡或傷勢。警 員開始詢問其年籍資料時,均表示不知道。被告又指向自己嘴唇向旁邊未入鏡之警員稱「你有沒有看到」等語。 (00:01:09至00:06:04)員警開始正式詢問筆錄,被告表示全不都不會認,經員警宣讀其年籍資料後,被告均表示不知道等語。此時其面部並未有任何流血或傷痕。 (00:06:04至00:06:10)另名員警經過時,被告又指向自己嘴唇向該名警員稱「把我嘴巴打成這樣」等語。 (00:06:10至00:07:19),該員警向其說明為現行犯等語, 後續製作筆錄時大多回答不知道等語,且期間有自行擅自離開座位起身後又再回座之動作,可清楚見到其面部並未有任何流血或傷痕 (00:07:20至00:07:26)被告又再次指向自己嘴唇稱「我的 嘴唇有受傷」、「被警察攻擊的喔」、「這邊這邊」,並指向上唇之位置 (00:08:23至00:08:38),經警員告知現場警員之受傷情形 中,被告出示其右手肘、左手及膝部之傷勢並稱自己有去求診並有受到挫傷,自己的傷比警察還嚴重等語,未再提及嘴唇之傷勢 (00:08:38至本段畫面結束)被告之後稱沒有要辯解,趕快送去檢察官辦一辦,並拒絕簽名警詢筆錄。餘警詢筆錄略如筆錄所載。 2.偵訊影像:檔案名稱112偵23_000609_0000000000000in (00:00:11)被告一開始佩戴口罩,無法看到臉部情形。 (00:02:06至00:02:21) 對檢察官詢問警員有受傷部分之意見時,被告舉起右手肘表示自己也有受傷,並拉下口罩,以手指向嘴唇向檢察官稱「可是我這邊也被打」、「我嘴唇也被打」等語,畫面可見其唇部並未有鮮紅色血跡。 (00:02:22至本段畫面結束) 檢察官論知如其要對警方提告,應自行去驗傷或取得驗傷單,另行提告,檢察官諭知交保,開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