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M-113-訴-165-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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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燕盛 指定辯護人 邱佩芳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761號、第11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燕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該等編號所示之價格、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謝志榮、蕭世和、林德恩、陳姿瑢、陳仕文等人。嗣因警對被告許燕盛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5時46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許燕盛住所實施搜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7月10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3年12月10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翊淳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付毒品種類、數量、金額(新臺幣,下同) 交易方式 相關證據 1 許燕盛 謝志榮 112年12月6日20時1分許 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號之許燕盛住所內(下稱許燕盛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45公克)、1,000元 謝志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前往許燕盛住處,進入屋內,交付1,000元與許燕盛,許燕盛復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給謝志榮。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 許燕盛 謝志榮 113年1月5日12時12分許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9公克)、2,000元 謝志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前往許燕盛住處,進入屋內,交付2,000元與許燕盛,許燕盛復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給謝志榮。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3 許燕盛 蕭世和 113年1月11日17時30分許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1,000元 蕭世和搭載陳淑芳2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許燕盛住處,進入屋內,由蕭世和與許燕盛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蕭世和,證人陳淑芬在場有見聞。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4 許燕盛 林德恩 陳姿瑢 112年12月24日11時06分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500元 合資之林德恩及陳姿瑢2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許燕盛住處,由陳姿瑢進入屋內,許燕盛於左列時間、地點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陳姿瑢。 1.通訊監察譯文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5 許燕盛 林德恩 陳姿瑢 112年12月25日13時07分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重量不詳)、1,000元 合資之林德恩及陳姿瑢2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許燕盛住處,由林德恩進入屋內,許燕盛於左列時間、地點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林德恩。 1.通訊監察譯文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6 許燕盛 林德恩 陳姿瑢 112年12月29日13時31分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500元 合資之林德恩及陳姿瑢2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許燕盛住處,由陳姿瑢進入屋內,許燕盛於左列時間、地點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陳姿瑢。 1.通訊監察譯文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7 許燕盛 陳仕文 112年12月16日15時59分 許燕盛住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2,000元 陳仕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許燕盛住處,進入屋內,許燕盛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陳仕文。 1.通訊監察譯文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