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訴-166-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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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仁 具 保 人 陳水三 指定辯護人 本院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265號、第5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水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威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其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水三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存單號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3月12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佐(偵二卷第99至103、109頁),嗣被告經本院對其住所為傳喚,其仍未於113年9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且現已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另案通緝中,而具保人陳水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到庭陳稱:被告去跑車,好幾天沒有回家,我之前有通知被告本案開庭時間,但他告訴我他有另案被通緝,如果來開庭就會被抓等語,而未能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3年9月20日準備程序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通緝資料查詢結果(訴字卷第69、77、87至96、99至101、105、117至119頁)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