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M-113-訴-194-20250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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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茂旗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9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茂旗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 年4 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