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M-113-重訴-5-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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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彥明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陳國榮 選任辯護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7號)暨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240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1 13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彥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陳國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物; 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21、25、 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71至77、79至 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至123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 、10至16、18至22、24、26至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 1至17、22至24、26至28、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 6、58至59、61至66、70、78、81至82、87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易彥明、陳國榮、留○○、李○○(留○○、李○○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易彥 明、李○○、留○○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由留○○自民國112年5月中旬起,自行出資於高雄市中華路 與十全路化學行分批購買化學原料、含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工具、器材,再由李○○於112年6月1日 向不知情之陳○○承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 址設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地,係陳○○於112年 5月1日向不知情之地主嚴○○所承租),易彥明再依留○○之指示, 與留○○、李○○共同搬運前開物品至本案房地,留○○並與易彥明、 李○○約定待成品製造完成,易彥明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報酬,而李○○可分得顯高於一般工作之工資報酬(實際數額 不詳),三人謀議既定,即自112年6月中旬起,在本案房地內, 由留○○傳授李○○製造毒品之流程,復由李○○將製造流程轉達予易 彥銘,三人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學原料及工具,依序 先將感冒藥錠磨粉加水沈澱後加片,再加入甲苯,甲苯取出後 放入量杯置於葫蘆型玻璃瓶內,將氣體打入甲苯產生麻黃原料 ,復依「鹵化(透過乙醚、氯仿等強酸化開麻黃,並以硫酸鋇 、醋酸鈉鹵化)」、「氫化(以氫化鈉還原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純化)」(即透過加熱、過濾、冰存為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等程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留○○於112年6 月29日某時許,復以15至20萬元之報酬招募至本案房地修繕水電 及安裝監視器之陳國榮共同參與前開製程,陳國榮應允後,即於 112年7月初某日起,與易彥明、李○○、留○○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據留○○、李○○之指示,與留○○ 、李○○、易彥明於本案房地內,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 學原料及工具,以上開程序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嗣警方於112年7月17日13時33分許,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查署檢察官同意後緊急搜索本案房地,扣得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並當場逮捕留○○、易彥明等人,復經循線 追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重訴8號院卷第315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7至15頁;重訴8號偵一卷第43至49、135至140、179至183頁;重訴8號併警卷第55至56頁;重訴8號院卷第141、315頁;重訴5號警卷第7至21頁;重訴5號偵卷第9至17頁;重訴5號院卷第135、23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嚴○○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重訴8號警二卷第5至10頁;重訴8號偵二卷第65至77、97至106、111至117、155至163頁;重訴8號併警卷第17至18、99至100、115至119、126至129、143至145頁;重訴8號院卷第141至143頁;重訴16號警卷第1至7頁;重訴16號偵卷第445至45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7月17至18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日、同年11月22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扣案證物照片、入庫照片、本院112年7月24日橋院雲刑洪112急搜10字第1129008062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2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255600號函暨毒品工廠案勘查報告、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年11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112年10月4日刑紋字第1126033860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6日高市刑警鑑字第11236196800號鑑定書、112年10月1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236468900號函暨檢附鑑定書、扣案手機翻拍照片、「製毒筆記」內頁照片、土地及住宅租賃契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3年8月15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3709298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17至81、83至87頁;重訴8號警二卷第77至81頁;重訴8號警三卷第1至453頁;重訴8號偵一卷第13至21、163至166頁;重訴8號偵二卷第165至203;重訴8號併警卷第13、19至23、57至63、101至114、121至137、149至189、217、662至664、667至672頁;重訴8號院卷第169至172頁;重訴5號警卷第49至55、59至62頁;重訴5號院卷第161頁),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2人經由上開製程已產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年11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其等已經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訛。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2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假麻黃、氯假麻黃及苯基丙酮之行為,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被告持有之第二、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詳附表一至三所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2人分別自112年6月中旬起、同年7月初某日起,至同年 7月17日13時3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本案房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留○○、李○○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被告易彥明之辯護人以:被告易彥明自98年至今均無犯罪,素行良好,且被告易彥明是家中經濟來源支柱,請考量被告易彥明係本案犯罪中最輕微的犯罪角色等語;被告陳國榮之辯護人則以:被告陳國榮須獨自支付高齡92歲祖母之養護費用,基於經濟壓力始為本件犯行,請考量被告陳國榮之家庭背景及其於本案中係最下層角色、本案製毒成品尚未販出等犯罪情形等語,分別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2、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始有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本院審酌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製造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然被告2人明知前情,仍為一己私利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等並未考慮製造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本案經查扣而得之製毒原料、器具數量眾多,足見其等製造毒品之規模甚鉅,縱使本案製成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亦不能認為情節輕微,難認其等本案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狀況;況其等本案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認被告2人前述犯行依其情節及處斷刑兩相權衡誠屬相當,尚無量處減輕後之刑度猶嫌過重之情,故認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八)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62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易彥明製 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 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另考量本案製造之期間,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然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衡以被告2人均係依同案被告留○○、李○○指示行事,非屬製毒程序中之核心角色,不法罪責內涵相對較低;另被告陳國榮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較短,涉案程度相較輕微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家庭狀況之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院重訴8號卷第273至275、326至328頁、重訴5號第189至221頁);暨其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以及其等均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 物;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21、25、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71至77、79至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至123所示之物或其上殘留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為被告2人製得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前開物品所含第四級毒品成分,因難以與第二級毒品成分析離,而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等,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取自上開物品供鑑驗所用之部分,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殘渣經以有機溶液潤洗鑑定後,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亦已鑑定用罄,故均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53、 54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之成分,係經查獲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10至16、18至22、24、26至 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2至17、22至24、26至27、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2、55至56、58至59、61至66、70、78、81、87至88、90至94、104至105、107、111至116、124至128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相關設備及器物,業據經被告易彥明於警詢、偵訊中供承甚詳(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8頁、偵一卷第44、159至162頁、併警卷第56頁),核與同案共犯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李○○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重訴16號警卷第2頁、重訴16號偵卷第44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另如附表三編號1、28、82、89所示之物上殘留之物,經鑑驗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均已鑑定用罄,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前開物品已無毒品成分附著其上,而該等物品既亦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亦應依前揭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9、29、32所示之物,均尚未開封 ,為同案被告留○○所有,預備供本案所用之物,此經同案被告留○○供陳在卷(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此等物品既非屬被告2人所有,自毋庸於其等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9所示之手機2支,分別為被告易彥明 、陳國榮所有,惟其等均否認曾以該支手機與其餘共犯聯繫(見重訴8號第325頁、重訴5號卷第139頁),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前開手機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以下附表「原扣案物編號」如無特別註記,均係依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21至82頁)。 附表一: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或半成品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 1.檢體驗前淨重9.63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9.5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24公克,純質淨重46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 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 1.檢體驗前淨重8.4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3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14公克,純質淨重38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3 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3 1.檢體驗前淨重6.74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6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91公克,純質淨重743.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4 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1 1.檢體驗前淨重8.6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99公克,純質淨重524.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5 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2 1.檢體驗前淨重7.4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3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8%。 3.原始淨重1326公克,純質淨重1034.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6 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3 1.檢體驗前淨重7.80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7.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400公克,純質淨重30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7 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4 1.檢體驗前淨重7.6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5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08公克,純質淨重23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8 8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液體) 1桶 6-4 1.檢體驗前淨重15.09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4.9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 4.原始淨重59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1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9 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透明液體) 1鍋 7-4 1.檢體驗前淨重11.96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1.8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麻黃純度約1%。 4.原始淨重13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2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0 1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淡黃色液體) 1鍋 7-7 1.檢體驗前淨重15.3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5.00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4%,麻黃純度約4%。 4.原始淨重20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01.84公克、麻黃鹼純質淨重83.6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1 1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批 10-1 1.檢體驗前淨重3.61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3.4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94公克,純質淨重72.3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203頁) 12 1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鑑驗用罄) 1批 10-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至190頁) 已用罄,無庸沒收。 13 1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8 1.檢體驗前淨重7.7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6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466公克,純質淨重4099.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4 1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9 1.檢體驗前淨重4.2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61公克,純質淨重270.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5 1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0 1.檢體驗前淨重4.5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5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 3.原始淨重305公克,純質淨重216.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6 1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1 1.檢體驗前淨重4.1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 3.原始淨重605公克,純質淨重4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7 1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2 1.檢體驗前淨重6.9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8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187公克,純質淨重143.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8 18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3 1.檢體驗前淨重6.6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5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92公克,純質淨重297.9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9 1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4 1.檢體驗前淨重6.7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6.6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481公克,純質淨重351.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至191、203頁) 20 2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5 1.檢體驗前淨重5.9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245公克,純質淨重178.8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21 21 白色細晶體 1包 12-21 1.檢體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1%。 3.原始淨重26公克,純質淨重21.0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2 2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31 1.檢體驗前淨重3.1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21%。 3.原始淨重126公克,純質淨重26.4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3 2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細晶體) 1包 12-33 1.檢體驗前淨重2.1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8公克,純質淨重73.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24 2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鍋 21-17 1.檢體驗前淨重1.6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5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1公克,純質淨重2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203頁) 25 25 甲基安非他命(白灰色晶體) 1鍋 21-18 1.驗前淨重2.44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3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8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6 26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8 1.驗前淨重14.20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3.95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7 27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9 1.驗前淨重15.5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5.31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8 28 黑色物質 1袋 12-25 1.驗前淨重3.04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2.5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至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9 29 淡黃色液體 1瓶 12-32 1.檢體驗前淨重19.7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9.3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原始淨重6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6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30 30 透明液體 1鍋 18-1 1.驗前淨重16.68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6.4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31 31 淡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20-2 1.檢體驗前淨重13.88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2%。 4.原始淨重2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9.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203頁) 32 32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3 1.驗前淨重17.29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7.02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3 33 分層液體 1桶 20-4 1.驗前淨重17.62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2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4 34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10 1.驗前淨重16.37公克,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6.0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5 35 分層液體 1桶 20-11 1.驗前淨重14.50公克,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4.0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6 36 分層液體 1桶 20-12 1.驗前淨重17.53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17.04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37 37 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 1杯 22-9 1.檢體驗前淨重13.66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12.8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麻黃純度約2%。 4.原始淨重9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38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203頁) 附表二:化學原料及氣體鋼瓶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苯 1桶 8-1 1.驗前淨重12.4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2.3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2至17、 78至83、 85至109、 146至159 甲苯 61桶 8-2至8-17、 19-1至19-6、 19-8至19-32、 30-18至30-31 無 3 18 氯化鈉 1袋 8-18 無 4 19至23 氯化鈉(未開封) 5袋 8-19至8-23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5 24 白色不明結晶 1包 B1 1.驗前淨重5.2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1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 25、47 硫酸鋇 2瓶 9-1、12-43 無 7 26 醋酸鈉 1瓶 9-2 無 8 27、29、 36至37、 39至41、 43 硫酸鋇(未開封) 8瓶 9-3、9-5、 12-23至12-24、 12-35至12-37、 12-39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9 28、30、 35、42、 44至46、 48 醋酸鈉(未開封) 8瓶 9-4、9-6、 12-22、12-38、12-40至12-42、12-44 無 10 31 淡黃色液體 1瓶 9-7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 32 暗紅色粉末 1瓶 9-8 1.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54公克。 2.檢出Cl(氯)、Pd(鈀)等元素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2 33 褐色液體 1瓶 9-9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3 34 透明液體 1桶 12-20 1.驗前淨重8.10公克,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7.6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14 38 白色晶體 1袋 12-30 1.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10.2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5 49 白色晶體 1袋 12-45 1.驗前淨重4.0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99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6 50 活性碳 1袋 12-47 1.驗前淨重4.9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17 51 活性碳 1袋 12-48 1.驗前淨重2.76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5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6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18 52 透明液體 1瓶 12-50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1.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至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9 53 透明液體 1瓶 12-51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90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0 54 透明液體 1瓶 12-52 1.驗前淨重11.76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5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1 55、 57至76、 127 硫酸 22桶 12-61、 12-63至12-82、22-15 無 22 56 硫酸 1桶 12-62 1.驗前淨重11.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1.21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23 77 活性碳 1袋 18-2 1.驗前淨重6.7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6.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4 84 分層液體 1桶 19-7 1.驗前淨重17.86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17.48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Chlorpheniramine及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 110 活性碳 1批 19-53 1.驗前淨重4.11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3.8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6 111 盬酸 1桶 19-5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112 盬酸氣體鋼瓶 1支 19-59 無 28 113 白色晶體 21-3 1.驗前淨重2.90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85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9 114至124 氫氧化鈉(未開封) 11袋 21-4至21-14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30 125 氫氧化鈉 1袋 21-15 1.驗前淨重5.52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5.4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1 126 鹽酸 1桶 22-14 1.驗前淨重5.99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32 128至145 氣體鋼瓶(未開封) 18支 27-1至27-18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附表三:器具設備(含殘渣)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刮片 1支 1-4 殘留之白色粉末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 2至3、 5至8、 11、14、 57至58、 75至76、 89、203、 304至306 塑膠盆 17個 1-5至1-6、 1-8至1-11、 1-14、2-5、 8-29至8-30、 9-22至9-23、 10-2、17-14、 26-1至26-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 4、100 塑膠鏟 2個 1-7、11-16、 無 4 9 冰箱 1台 1-12 無 5 10、18 電子秤 2台 1-13、3-4 無 6 12至13、 28至32、 92、145、 187至189 空氣壓縮機 12台 1-15至1-16、 3-16至3-18、 4-1至4-2、 10-6、14-3、 16-2至16-4 無 7 15至17、 49、120 pH儀 5台 3-1至3-3、 7-9、12-12 無 8 19 布手套(右手) 1隻 3-5 無 9 20、119 磅秤 2台 3-6、12-11 無 10 21、52、 54、80、 107、 204至205 塑膠手套(右手) 7隻 3-9、8-24、 8-26、0-00 00-00、 17-15至17-16 無 11 22、53、 55、81、 108、 207至206 塑膠手套(左手) 5隻 3-10、8-25、 8-27、9-28、 11-25、 17-17至17-18 無 12 23 拆藥機 1台 3-11 無 13 24 溫濕度計 1台 3-12 無 14 25 玻璃管 1把 3-13 無 15 26、45、 47、132 卡式爐 4台 3-14、7-3、 7-6、12-49 無 16 27 瓦斯噴槍 1個 3-15 無 17 33、35、 39、44、 72至74、 83、88、 121、229、 239至243、 260、262、 268至271、 284、 287至288、 301至303 塑膠量杯 28個 6-1、6-3、 6-8、7-2、 9-19至9-21、 9-30、9-35、 12-13、19-54、20-13至20-18、22-11、22-13、23-6至23-9、 24-8、 24-11至24-12、25-1至25-3 無 18 34 不鏽鋼鍋 1個 6-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9 36 不鏽鋼鍋 1個 6-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20 37 不鏽鋼鍋 1個 6-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至188頁) 21 38 不鏽鋼鍋 1個 6-7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2 40、 266至267、 298至299 不鏽鋼鍋 5個 6-9、 23-4至00-0 00-00至24-2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3 41 瓦斯 1桶 6-10 無 24 42 陶瓷漏斗 1個 6-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5 43 塑膠籃 1個 7-1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9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8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6 46、48 51 溫度計 3支 7-5、7-8 7-11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50 pH試紙 1盒 7-10 無 28 56 塑膠盆 1個 8-28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arbinoxam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4.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9 59 塑膠盆 1個 8-3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0 60 塑膠盆 1個 8-32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1 61 塑膠鏟 1個 8-33 殘留之白色物質 1.驗前淨重0.2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2 62 刷子 1支 8-3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3 63 調整器 1組 9-10 無 34 64、126 調整器 2個 9-11、12-26 無 35 65 塑膠管 2條 9-12 無 36 66 塑膠鏟 1個 9-1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7 67 塑膠鏟 1個 9-14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8 68、123、 190、196、 248、255 噴瓶 6個 9-15、12-15、 17-1、00-0 00-00、22-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9 69 水瓢 1個 9-16 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0 70、71、 273至275 水瓢 5個 9-17、9-18、 23-11至23-1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1 77、79、 101至102、 259、261、 272 塑膠漏斗 7個 9-24、9-26、 11-17至11-18、 22-10、22-12、 23-10 無 42 78 塑膠量杯 1個 9-25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3 82、 110至111、 133、192、 309 濾袋 6個 9-29、 12-2至12-3、 12-53、17-3、 26-6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 84至87、 197至198、 果汁網 6個 9-31至9-34、 17-8至17-9、 無 45 90 塑膠盆 1個 10-4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6 91 除濕機 1台 10-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7 93至99 通風扇 7台 11-1至11-7 無 48 103至106、 131 瓦斯罐 7罐 11-19至11-22、 12-46 無 49 109 乳膠手套 1盒 12-1 無 50 110至111 濾袋 2個 12-2至12-3 無 51 112至114、 134至136、 146至147、 濾紙 8盒 12-4至12-6、 12-54至12-56、 14-4至14-5 無 52 115 滴管 1支 12-7 無 53 116 粉碎機 1台 12-8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4 117 粉碎機 1台 12-9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5 118 抽油管 1個 12-10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6 122 噴霧器 1個 12-14 無 57 124 電鑽 1台 12-1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58 125 電動起子機 1台 12-1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9 127至129 塑膠環 3個 12-27至12-29 無 60 130 水瓶 1個 12-34 殘留之灰色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1 137至140、 232 防毒面具 5個 12-57至12-60、 19-58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2 141至142、 231、 電風扇 3台 13-1至13-2、 19-56、 無 63 143、182、 244 側孔錐形瓶 3個 14-1、15-3、 20-18 無 64 144、 183至185 陶瓷漏斗 4個 14-2、 15-4至15-6 無 65 148、 209至227、 246至247、 249、 316至317、 338至347、 349至350、 355至356、 359至362 塑膠桶 43個 14-6、 00-00-00-00、 21-1至21-2、 21-19、 28-7至28-8、 29-1至29-10、 30-2至30-3、 30-8至30-9、 30-12至30-15 無 66 149至179、 228、 263至265、 292至296、 313至315 萬能桶 43個 14-7至14-37、 19-52、 23-1至23-3、 24-16至24-20、 28-4至28-6 無 67 180 側孔錐形瓶 1個 15-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8 181 側孔錐形瓶 1個 15-2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69 186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16-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0 191 濾紙 1包 17-2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1 193 刷子 1支 17-4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60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5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0.4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72 194 刷子 1支 17-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3 195 水瓢 1個 17-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8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至194頁) 74 199 塑膠量杯 1個 17-10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5 200 塑膠量杯 1個 17-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6 201 塑膠量杯 1個 17-1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2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驗前純質淨重約0.1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7 202 塑膠量杯 1個 17-13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8 208 冷凍櫃 1台 17-19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9 230 使用過濾紙 1批 19-55 殘留之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3.10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至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80 233 塑膠盆 1個 20-1 殘留之淡棕色物質 1.驗前淨重4.23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氯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81 234 塑膠量杯 1個 20-5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2 235 刷子 1支 20-6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麻黃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至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3 236 塑膠鏟 1個 20-7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84 237 使用過濾紙 2張 20-8 殘留之白色物質 1.檢體驗前淨重2.23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3%,假麻黃純度約3%,麻黃純度約25%。 4.原始淨重3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23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0.93公克、麻黃純質淨重7.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203頁) 85 238 塑膠盆 1個 20-9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麻黃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86 245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20-19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2.38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87 250 塑膠量杯 1個 21-20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3.13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2.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8 251 分液漏斗 1支 22-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至198頁) 89 252 三孔燒瓶 1個 22-2 殘留之淡黃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0 253 塑膠桶 1個 22-3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0.62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20.3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254、258 漏斗架 2個 22-4、22-8 無 92 256 分液漏斗 1支 22-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3 257 三孔燒瓶 1個 22-7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3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4 276 湯杓 1個 23-14 無 95 277 塑膠量杯 1個 24-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96 278 塑膠量杯 1個 24-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至199頁) 97 279 塑膠量杯 1個 24-3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8 280 塑膠量杯 1個 24-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9 281 塑膠量杯 1個 24-5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0 282 塑膠量杯 1個 24-6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1 283 塑膠量杯 1個 24-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2 285 塑膠量杯 1個 24-9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3 286 塑膠量杯 1個 24-10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4 289 塑膠量杯 1個 24-13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5 290至291、 307至308、 370至371 普利桶 6個 24-14至24-15、 26-4至26-5、 30-37至30-38 無 106 297 不鏽鋼鍋 1個 24-2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7 300 冷藏冷凍櫃 1台 24-2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8 310 高壓反應爐 1組 28-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9 311 高壓反應爐 1組 28-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10 312 高壓反應爐 1個 28-3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及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12.8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2.4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11 318 塑膠桶 1個 28-9 1.驗前淨重5.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4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2 319至326、 燒杯 8個 28-10至28-17、 無 113 327至328 三孔燒瓶 2個 28-18至28-19 無 114 329至330 球形瓶 2個 28-20至28-21 無 115 331至333 分液漏斗 3個 28-22至28-24 無 116 334至337 冷凝管 4個 28-25至28-28 無 117 348 塑膠桶 1個 30-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黃綠色液體及褐色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1.09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0.49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18 351 塑膠桶 1個 30-4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2.11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11.6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200頁) 119 352 塑膠桶 1個 30-5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21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3.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0 353 塑膠桶 1個 30-6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2.00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21.3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1 354 塑膠桶 1個 30-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58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9.9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2 357 塑膠桶 1個 30-10 殘留之褐色液體/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9.53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8.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3 358 塑膠桶 1個 30-1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透明液體、乳白色液體及透明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6.26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5.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124 363 塑膠桶 1個 30-16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5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7.8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25 364 塑膠桶 1個 30-17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3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7.8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至172頁) 126 365至366、 369 藍色鐵桶 3桶 30-32至30-33、 30-36 無 127 367 藍色鐵桶 1桶 30-3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72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9.4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8 368 藍色鐵桶 1桶 30-35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0.88公克,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10.24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附表四:其他扣案物 編號 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押物編號 沒收依據/備註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製毒筆記 1本 3-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製毒筆記 1本 3-8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監錄設備 1部 5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攝影機 1個 11-23 5 併辦意旨書附表五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8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見重訴8號併警卷第60頁) 6 無 OPP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31-1 不予宣告沒收。 7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 無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3 9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重訴5號警卷第57頁)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五:本案卷證標目對照表 編號 本院案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一 重訴8號警一卷 2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二 重訴8號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照片卷 重訴8號警三卷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5377號卷 重訴8號偵一卷 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6967號卷 重訴8號偵二卷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14100號卷 重訴8號併警卷 7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 重訴8號院卷 8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35900號卷 重訴5號警卷 9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卷 重訴5號偵卷 10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 重訴5號院卷 11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移字第11371032500號卷 重訴16號警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99號卷 重訴16號偵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