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金易-13-20241216-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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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香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880號、第9768號、第9957號、第12380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82號、第11392號、第181 5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38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香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依被告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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