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金易-132-20241007-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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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項志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342號、112年度偵字第23783號、113年度偵字第6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項志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b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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