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金易-158-20250321-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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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宥璿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常宥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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