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M-113-金易-165-20250311-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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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仲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7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金簡字第4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仲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