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M-113-金易-234-20250218-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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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瑞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672、5850、7520、7521、101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莫瑞杰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