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TDM-113-金簡上-32-20241015-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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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13年度金簡字第470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12905、12906、13070、14906、16170號;移送併辦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10374、11397、11539、17026、19989、25743、24 100、25354、25475、23327、2164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32769號、37398號),上訴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號、113年度偵字第1538號 、113年度偵字第357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銘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銘源知悉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 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高雄市○○區○○○○○○號邊疆站,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下合稱A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後,容任對方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前揭資料遂行犯罪,及作為該詐騙集團成員洗錢所用。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各編號所示金額至A帳戶內,旋遭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除附表編號11王寬裕於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7分許匯入A帳戶之20萬元未遭提領,此不影響本案罪名既未遂之判斷,此筆款項經圈存於A帳戶,但嗣後遭他案行政執行扣款一空),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成員詐騙各附表所示之人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二、案經陸愛梅、許秋蓮、林甘、莊志成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林國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劉春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馬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陳珮蓁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王寬裕訴由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鄭為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許玉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劉秀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吳兆益、張雯真、吳素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及詹鴻安、李易霖、謝美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郭明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及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檢察官亦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金簡上卷第110頁),復核無依法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之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於審判期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 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對於其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犯罪均坦承 不諱(偵一卷第49頁)。且前開犯罪事時業經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被害)人警詢證述明確,並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人證及書證出處頁碼詳各該欄位),並有帳戶個資檢視(併警一卷第10頁)、(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2022/09/16~2022/12/16)(警二卷第9至49頁)、(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2022/11/01~2023/01/31)(警三卷第51至68頁)、(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偵八卷第13至17頁)、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022/09/01~2023/01/11)(併警九卷第1至43頁)、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06/04/25~111/12/29)(併警七卷第441至47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91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31至5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2268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併警六卷第37至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5249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併警五卷第15至3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8415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併偵六卷第15至3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7250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併偵九卷第9至2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中信銀字第1132000261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金簡卷第75至10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22750號函暨(戶名:張銘源、帳號:000000000000)掛失/變更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併偵十五卷第53至7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2799號函(金簡上卷第91頁)、(張銘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11號檢察官起訴書(併偵八卷第89至91頁)等事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前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刑之減輕事由: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論罪法條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二、至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又於113年7月31日再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有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A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之犯行。況使用他人帳戶犯罪者,本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己身分而逃避檢警追緝,是被告雖對使用其帳戶者,將利用其所交付之帳戶供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有不確定故意,然其主觀上有無將使用該帳戶者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實非無疑。是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A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四、而就附表編號11部分,其共有25萬元款項已遭詐騙分子提領 ,已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之結果,其此部分洗錢之犯行已既遂,而詐騙分子就此部分係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洗錢行為,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罪,其部分行為已既遂,則縱附表編號11之有20萬元遭圈存而未全部領出而未洗錢得逞,但仍整體論以既遂犯而為評價為已足。 五、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提供A帳戶前揭資料之一行為,同時幫助前開集團成員詐騙附表各編號1至27所示27人,侵害渠等財產法益並同時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六、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應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幫助犯減輕之規定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之。 七、另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3年度偵字第338號、 113年度偵字第1538號、113年度偵字第3574號),與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公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肆、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併沒收之說明: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論罪科刑、所為量刑均非無見,然原 判決未審酌附表編號12部分尚有2筆款項遭詐欺並匯入A帳戶;就上訴後併辦之部分亦未及審酌(附表編號16至27部分),準此,本案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A帳戶資料交予不詳 之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亦因此產生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犯罪者,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使渠等遭騙所匯款項難以追查所在,切斷該特定犯罪所得與正犯間關係,致難以向正犯求償,所為應予非難;加上被告本案幫助詐欺、洗錢犯罪,使共600餘萬元之款項匯入A帳戶內;又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或賠償損失。但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面對司法責任之意;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離婚之家庭經濟情況(見金簡上卷第113頁被告戶籍資料),暨其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追徵之部分,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㈡本案被告因提供A帳戶,導致附表編號11中,有20萬元款項遭 圈存於A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遭行政執行而扣減殆盡,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2799號函在卷可參(金簡上卷第91頁)。該等行政執行項目本為被告應自行負擔者,僅係因此筆被害人款項遭圈存於A帳戶,方遭扣減,此使被告於該20萬元之範圍內享有免於金錢遭行政執行之財產上利益,此利益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宣告沒收,又因此部分金錢已經被扣減而不存在,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蘇恒毅、謝長 夏、張國強、顏郁山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碧玉、黃聖淵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筆錄及相關書物證(證據出處) 1 陸愛梅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陸愛梅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陸愛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11時27分許 5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1至4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51至52、59、61頁) 3、陸愛梅112年01月11日警詢供述(警一卷第5至8頁) 2 許秋蓮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2時41分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秋蓮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許秋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9時19分許 3萬元 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警四卷第2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 面截圖(警四卷第28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 第7至8頁) 4、許秋蓮111年12月21日警詢供述(警四卷第13至16頁) 111年12月14日9時24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14日9時36分許 2萬7000元 3 林甘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10時許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甘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林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15時28分許 30萬元 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3張(警三卷第21至2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29至3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9、17、18、39至42頁) 4、林甘112年01月10日警詢供述(警三卷第11至12頁)、112年01月17日警詢供述(警三卷第13至16頁) 111年12月13日13時41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14日11時19分許 30萬元 4 高鈺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日,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鈺惠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高鈺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APP儲值紀錄截圖、金管會公告、收受之物品翻拍照片(警二卷第95至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7至7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89至90、137、139頁) 4、高鈺惠112年01月11日警詢供述(警二卷第5至6頁) 5 莊志成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20時25分許,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志成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莊志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9時40分許 15萬元 1、傑富瑞app畫面截圖、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警五卷第18、20至24頁) 2、(戶名:莊志成、帳號:0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警五卷第2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9至30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2至13頁) 5、莊志成111年12月30日警詢供述(警五卷第14至17頁) 111年12月14日9時57分許 15萬元 6 林國瑋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日14時5分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國瑋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林國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10時 3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併他二卷第38頁) 2、手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畫面截圖(併他二卷第27至3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他二卷第19至20頁) 4、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他二卷第41、45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他二卷第43頁) 6、林國瑋111年12月27日警詢供述(併他二卷第21至26頁) 7 劉春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春羚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劉春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10時6分 2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1張(併警一卷第23頁) 2、(戶名:劉春羚、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併警一卷第27頁) 3、傑富瑞APP畫面截圖(併警一卷第25至2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7至8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5、6、18頁)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8日電話紀錄單(併偵四卷第17頁) 7、劉春羚111年12月17日警詢陳述(併警一卷第3至4頁) 8 馬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馬麗佯稱:下載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馬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3日15時7分 20萬元 1、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三卷第83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三卷第95至11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53至54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三卷第71、75、77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電話紀錄單(併偵二卷第21頁) 6、馬麗111年12月27日警詢陳述(併警三卷第7至8頁) 9 陳姵蓁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姵蓁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陳姵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11時18分 17萬720元 1、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二卷第25頁) 2、(戶名:陳姵蓁、帳號:00000000000000)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併警二卷第26至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9至29反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30至30反、31、32頁) 7、陳姵蓁112年01月14日警詢陳述(併警二卷第1至1反頁);112年01月17日警詢陳述(併警二卷第2至2反頁) 8、郭冠廷(郭明隆之兒子)111年12月30日警詢陳述(併他四卷第402至404頁);112年01月03日警詢陳述(併他四卷第387至388頁) 10 郭明隆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月間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明隆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郭明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9時18分許 10萬元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他三卷第53頁) 2、(戶名:郭明隆、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併他四卷第332至334頁) 3、(戶名:郭明隆、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併他三卷第93頁) 4、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通話紀錄截圖(併他三卷第95至407頁、併他四卷第392至393、408至409頁、併偵六卷第133至181頁) 5、(郭明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他四卷第318至319頁) 6、(郭明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他四卷第315、316、317、372頁) 7、(郭冠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他四卷第400至401頁) 8、(郭冠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他四卷第25、27、385、386、397、399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六卷第83頁) 10、郭明隆12年05月26日警詢陳述(併偵六卷第7至11頁) 11 王寬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寬裕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王寬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13時52分 20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轉帳明細截圖(併警四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19至20頁)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四卷第21、23至24、31頁) 4、王寬裕112年01月05日警詢陳述(併警四卷第3至5頁) 註:第三筆款項20萬元未遭提領,但遭行政執行扣減一空 111年12月15日9時18分 5萬元 111年12月16日10時17分 20萬元 12 鄭為嘉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為嘉佯稱:下載「Finantia TX」、「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鄭為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9時56分 10萬元 1、(戶名:鄭為嘉、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併偵八卷第55至57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偵八卷第59至6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八卷第51至52頁)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八卷第47至48頁) 5、鄭為嘉111年12月23日警詢陳述(併偵八卷第31至35頁) 111年12月12日9時58分 10萬元 111年12月14日10時14分 10萬元 111年12月14日10時15分 10萬元 111年12月15日9時6分 10萬元 13 張慧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慧娟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張慧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9時41分 8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偵九卷第29至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九卷第25至26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九卷第23、27、49頁) 4、張慧娟111年12月15日警詢陳述(併偵九卷第7至8頁) 14 許玉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3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玉萍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許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12時15分 5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併警五卷第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五卷第9至1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五卷第11至13頁) 4、許玉萍112年01月06日警詢陳述(併警五卷第5至6頁) 15 劉秀香 (有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下旬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秀香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劉秀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11時37分 2萬8千元 1、(戶名:劉秀香、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99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六卷第89至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六卷第27至2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六卷第29至31頁) 5、劉秀香112年01月16日警詢陳述(併警六卷第17至21頁) 16 吳兆益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下旬,透過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淑芬(免費領飆股)」、「陳華榮」、「Jefferies客服(68)」、「Jefferies策略交易員」、「助教-張雅雯」與吳兆益聯繫,佯稱:加入「股海中的引航燈8」群組,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吳兆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2日9時47分許 30萬元 1、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併警七卷第87頁) 2、第一銀行存摺內頁明細(併警七卷第85頁) 3、APP儲值明細、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七卷第69、71、81、89至91、9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03至105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07、109、111頁) 6、吳兆益111年12月16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23至33頁) 17 翁麗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透過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助教-張靜君」、「策略交易員」、「Jefferies客服087」與翁麗容聯繫,佯稱:加入「飆股討論學習社群77」群組,透過「傑富瑞」交易平台,可投資股票云云,致翁麗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2日12時6分許 25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併警七卷第135頁) 2、(戶名:翁麗容、帳號: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併警七卷第頁) 3、LINE對話紀錄(併警七卷第137至165頁) 4、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169至170、171、173頁) 5、翁麗容111年12月20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35至37頁) 111年12月13日14時12分 50萬元 18 王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下旬,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與王曉雯聯繫,佯稱:下載「Jefferies pro」APP,匯入儲值金可投資股票云云,致王曉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3日10時20分許 1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併警七卷第177頁) 2、轉帳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01頁) 3、(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明細(併警七卷第179至185頁) 4、LINE對話紀錄(併警七卷第187至19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11至212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213至215、217、219頁) 7、王曉雯111年12月23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39至40頁) 111年12月15日10時10分許 45萬元 111年12月15日10時11分許 40萬元 19 張雯真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飆股實訓學習37群」與張雯真聯繫,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張雯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4日12時17分許 3萬元 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併警七卷第231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七卷第223、233至24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49至251頁) 4、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53至255、261、263頁) 5、張雯真112年01月10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41至43頁) 20 許吉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下旬,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華榮」、「助教-張雅雯」與許吉昌聯繫,佯稱:加入「股海中的引航燈」群組,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許吉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4日13時43分許 3萬元 1、存款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71至27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73、275、277頁) 4、許吉昌111年12月14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45至46頁) 21 吳素真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上旬,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吳正定」、「婉怡」、「羅裕興」與吳素真聯繫,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儲值炒股云云,致吳素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5日9時53分許 40萬元 1、(戶名:吳素真、帳號:000000000000)高雄銀行交易查詢清單(併警七卷第283至287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七卷第293至29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303至304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305至306、309、311頁) 5、吳素真112年01月13日警詢陳述(併警七卷第47至50頁) 22 詹鴻安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助教-小慧敏」與詹鴻安聯繫,佯稱: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詹鴻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2日9時20分許 2萬元 1、(戶名:詹鴻安、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併警八卷第77至79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八卷第81至8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69至71頁) 4、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八卷第73、75頁) 5、詹鴻安111年12月30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7至11頁);112年01月01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13至17頁);111年01月05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19至25頁) 111年12月13日9時14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14日7時14分許 2萬1,490元 111年12月15日9時9分許 3萬元 23 李易霖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吳正定Kevin」、「助教-婉怡」、「Jefferies策略交易員」與李易霖聯繫,佯稱:下載「Jefferies pro」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李易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3日12時6分許 3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轉帳明細截圖(併警八卷第89至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85至86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八卷第87、88頁) 4、李易霖112年01月10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27至29頁) 24 鮑秀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與鮑秀琴聯繫,佯稱:透過「傑富瑞」網站,可投資股票云云,致鮑秀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4日9時36分許 3萬元 1、(戶名:鮑秀琴、帳號:00000000000000)凱基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併警八卷第105至1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93至9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八卷第95頁) 4、鮑秀琴112年01月10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31至32頁);112年02月13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33至35頁) 25 謝美娟 (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0日,透過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啟運」、「助教-張靜君」、「Jefferies客服87」、「策略交易員」、「劉金波」與謝美娟聯繫,佯稱:加入「飆股實訓學習37群」,透過「Jefferies金融理財交易平台」及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謝美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5日11時5分許 5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併警八卷第116頁) 2、LINE對話紀錄(併警八卷第119至20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111至112頁) 4、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八卷第113、114頁) 5、謝美娟112年01月11日警詢陳述(併警八卷第39至41頁) 111年12月15日11時7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16日9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16日9時49分許 5萬元 26 沈玉卿(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前某日,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吳正定Kevin」、「助教-婉怡」與沈玉卿聯繫,佯稱:加入「金玉滿堂」群組,下載「Jefferies pro」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沈玉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 3萬元 1、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併警九卷第60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九卷第62至6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九卷第52至52反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九卷第54、64、65頁) 5、沈玉卿111年12月24日警詢陳述(併警九卷第48至48反頁) 27 蔡伊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日,透過LNNE通訊軟體,以暱稱「吳正定Kevin」、「助教-婉怡」與蔡伊庭聯繫,佯稱:加入「金玉滿堂」群組,下載「傑富瑞」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蔡伊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2日9時41分許 3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併警九卷第98至1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九卷第69至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九卷第89至90、115、116頁) 4、蔡伊庭112年01月27日警詢陳述(併警九卷第49至50頁) 111年12月14日13時59分許 28萬元 卷宗標目: 【113金簡上32】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04965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04020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07011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011330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6.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05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7.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06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8.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70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9.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06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10.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70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11.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0號卷(金簡卷) 12.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上字第14號偵查卷宗(上卷) 13.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卷(金簡上卷)(製作至金簡上卷P172) 【112偵10374等】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2012156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一卷)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字第112070279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二卷)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02599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三卷) 4.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365號偵查卷宗(併他一卷) 5.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625號偵查卷宗(併他二卷) 6.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74號偵查卷宗(併偵一卷) 7.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97號偵查卷宗(併偵二卷) 8.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39號偵查卷宗(併偵三卷) 9.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26號偵查卷宗(併偵四卷) 【112偵19989】 1.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662號偵查卷宗(卷一)(併他三卷) 2.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662號偵查卷宗(卷二)(併他四卷) 3.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148號偵查卷宗(併他五卷) 4.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89號偵查卷宗(併偵五卷) 【112偵25743】 1.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43號偵查卷宗(併偵六卷) 【112偵24100】 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12180870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四卷) 2.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00號偵查卷宗(併偵七卷) 【112偵25354等】 1.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54號偵查卷宗(併偵八卷) 2.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475號偵查卷宗(併偵九卷) 【112偵23327】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07362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五卷) 2.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27號偵查卷宗(併偵十卷) 【112偵21645】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3253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六卷) 2.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774號偵查卷宗(併他六卷) 3.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45號偵查卷宗(併偵十一卷) 【112偵32769等】 1.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550號偵查卷宗(併他七卷) 2.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550號偵查卷宗(附件)(併他七附卷) 3.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990號偵查卷宗(併他八卷) 4.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990號偵查卷宗(附件)(併他八附卷) 5.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199號偵查卷宗(併他九卷) 6.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199號偵查卷宗(附件)(併他九附卷) 7.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69號偵查卷宗(卷一)(併偵十二卷) 8.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69號偵查卷宗(卷二)(併偵十三卷) 9.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98號偵查卷宗(併偵十四卷) 【113偵338等】 1.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12002810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七卷)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八卷)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700399)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九卷) 4.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號偵查卷宗(併偵十五卷) 5.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8號偵查卷宗(併偵十六卷) 6.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4號偵查卷宗(併偵十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