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M-113-金簡-106-20241022-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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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核與證人韓君毅、傅怡甄、蔡佳芬 、邱群貿、楊怡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部分,應更正為「 核與證人韓君毅、傅怡甄、蔡佳芬、邱群貿、楊怡宣及鄭郁潔於 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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