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M-113-金簡-457-20241212-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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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MAYO ALEXANDER ROSALES(中文名:亞歷山大)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護照號碼「P0000000C」記載應更正 為「P0000000B」。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TAMAYO ALEXANDER ROSALES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護照號碼「P0000000C」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P0000000B」。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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