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M-113-金簡-624-20250212-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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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挺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匯款金額」欄所載之「3萬 8800元」,應更正為「38萬8800元」。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