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M-113-金簡-866-20250225-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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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7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113年度審金易字第520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淑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