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M-113-金訴-38-202410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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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雯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 0、7904、9159、9160、9375、10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黃雯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