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M-113-金訴-55-2025020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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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紘 具 保 人 楊汮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汮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永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楊汮坪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9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3年10月23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託檢察官拘提仍未拘獲,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1月22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3年11月15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6372700號函及所附報告書在卷可考。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查無在監、在所等紀錄,且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出境後,迄未返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