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金訴-62-202410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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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正傑 吳玄錫 許凱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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