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金訴-62-202410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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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正傑 吳玄錫 許凱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